男女同居后经济纠纷怎么处理(男子与女友解除同居关系)

男女同居后经济纠纷怎么处理(男子与女友解除同居关系)(1)

近日,石泉县司法局饶峰司法所依法成功化解一起因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共有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村民刘某与外市女子杨某于2015年底务工时相识相爱并确定了恋人关系,之后杨某跟随刘某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登记结婚。2016年年初,刘某父母出资在县城某安置点购买移民搬迁安置房一套,登记在刘某名下并享受国家搬迁补助政策。

2017、2019年,杨某、刘某生育一男一女2名子女。2022年初,杨某、刘某因感情破裂闹“离婚”,但因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发展至双方拿刀对峙的紧张态势。镇社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立即介入,分头稳控的同时,组织到司法所进行调解。当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后,杨某情绪激动,要求立即解除其与刘某的同居关系,并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具体情况后,告知双方当事人,我国自1994年2月1日后不再认可“事实婚姻”,故杨某、刘某二人虽然共同生活了近7年且生育2名子女,但仍属于“同居关系”,不属夫妻关系。

刘某名下房产是刘某父母出资购买并计为一户共同享受国家搬迁补助政策,刘某及2名子女将长期在此房屋居住,且只有此一处安全住房,因此该房产不能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现金、存款和购置的财产,可以按共有财产处理。

另一方面,杨某、刘某生育2名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等,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释法之下,杨某表示与刘某解除“同居关系”就是为了彼此之间“划清界限”,今后准备返回汉中老家生活,不愿承担2名子女的抚养费。

面对杨某的态度,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同类型案例,通过“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为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悉心开导下,刘某表示自愿承担2名子女的抚养,杨某保留2名子女的探视权,其余共有财产平均分配,杨某拿回所有个人物品,双方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并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及时有效预防了一起易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律师说法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的一种关系。现行我国法律对于同居关系采取的是“不保护、不干预、不惩罚”的态度。但同居关系破裂解除时,势必会出现子女抚养、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等问题。

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进行处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作者:蔡星宇 刘姿姿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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