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同性恋的社会意义(女同性恋的社会意义)
我们为了确认人们对同性恋行为的态度,曾问每一个被调查的人是否接受自己的同性性行为,以及是否接受其他女性或男性进行这种行为。可以想象,每个人的回答要受到自己有没有过同性性经历、有过什么样的经历的影响。结果如下:
在142个同性性经历最丰富的女性中,有人对自己的经历表示后悔,其他人却鲜有或完全没有悔意。记录是这样的:
后悔的情况 比例 %
完全不后悔 71
很少后悔 6
有些后悔 3
后悔 20
人数 142
在从未有过同性性经历的女性中,只有1%的人说想进行这种行为,有4%的人说如果有机会也许会尝试。
但在有过一些同性性经历的女性中,有18%的人说想继续这种行为,20%的人表示不确定,62%的人说不愿继续。这18%的女性中很多人表示她们的选择是有意识的,因为在各种经历中她们发现在同性性活动中要比其它性接触得到更多满足。而很多选择不确定或者不愿意继续的人只是选择社会阻力最小的性途径,或者是接受多少是强加给她们的一种性生活方式。
有过同性性经历而又希望继续的女性包括了从社会经济最高层到最底层的各个群体。名单上包括售货员、工人、护士、秘书、社会工作者和妓女。在较年长的女性中,有许多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很好、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女性表示自己的同性性生活是愉快而成功的。这其中的很多人都是职业女性,在她们的生活中曾有过异性性接触的机会,但随着时间增长,同性性接触的机会更多。她们包括商务人士(有些是管理层)、中学或大学教师、大公司的科研人员、女医生、心理医生、心理学家、军队后勤军官、作家、艺术家、演员、音乐家以及很多其它领域有着重要或比较重要社会地位的女性。对这些女性而言,要保持自己的职业、异性性关系和婚姻有时会变得比较困难。对有些较年长的女性而言,她们只可能和与她们长期生活在一起的人发生性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有时会存在强烈的感情纽带。
另一方面,有些有过同性性经历的女性会对这些经历非常反感。她们通常会对进行这样一种社会、法律和宗教都反对的行为抱有罪恶感,从而坚决不再继续同性恋行为。而有些不满意同性性关系的女性只是因为跟某个性伴侣有矛盾,或者由于同性性行为而面临一些社会压力。
27%有过丰富同性性经历的人就面临着这种困境。其中一些人发现不可能再跟她们最喜欢的性伴侣继续肉体关系和情感交流,也不想和其他人发生新的关系。其中一半的人是因为被伴侣拒绝,或者因为家人不接受她的同性性经历。
另一方面,在有过和没有过同性性经历的女性中,都有人否认自己会开始或继续性行为,因为社会规范要求她们这么做。如果有机会而环境有利,这其中的许多人是会接受这种行为的。所以要真正弄清楚一个人在有性接触的机会时会有什么样的行动是相当困难的。
为了进一步了解女性对于同性性行为的态度,我们还问了每个被调查的人对其他人(男性或女性)进行同性性行为是赞同、反对还是保持中立。我们还问到她们在发现某个人的同性性经历后是否还与之保持友谊。后一个问题是关于曾是她们朋友的人,这对了解当前对同性性行为的社会态度非常有意义。我们将收集的数据概括如下: (1)赞成其他女性进行同性性行为的女性比赞成自己进行这种行为的人要多得多。23%的人表示完全赞成,而只有15%的人表示绝对不赞成。 (2)有过同性性经历的女性中赞成女性同性性行为的人要多于赞成男性同性性行为的人。只有18%的人赞成男性同性性行为,赞成女性同性性行为的人却有22%。 (3)没有过同性性经历的女性不太赞成其他人进行同性性行为。有4%左右的人表示赞成男性同性性行为,而表示明确反对的有42%。在女性同性性行为的问题上,表示赞成的也有4%,而表示明确反对的有39%。 (4)在有过同性性经历的女性中,有88%的人表示如果发现女性朋友的同性性经历,还会保持和她的友谊,4%的人说不会。后者中的一部分人的回答反映了她们对自己的同性性生活的不满,但也有一部分只是想避免被这些人诱惑而重新开始新的同性性经历。
(5)在有过同性性经历的女性中,有74%的人表示如果发现男性朋友的同性性经历,还会保持和他的友谊,10%的人说不会。反对男性同性性行为的通常是因为觉得这样的男性品性恶劣,但在我们的这项调查中可能情况并非如此,因为涉及到的男性已经是她们的朋友。 (6)相比较而言,未曾有过同性性经历的女性不太容易接受女同性恋者朋友。只有55%的人说会保持和女同性恋者朋友的友谊,22%的人说肯定不会。这种评判尺度来自我们的犹太-基督教文化中对任何与风俗不符行为的不容忍态度。 (7)在未曾有过同性性经历的女性中有51%的人会保持与男同性恋者朋友的友谊,26%的人说不会,另有23%的人表示不确定。我们在以前的调查中提到过,来自女性的这种排斥会使有过一些同性性经历的男性转变成纯粹的同性恋者。
根据常理,对女性同性性行为和男性同性性行为的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应该力度相同。但是在古赫梯文明中,基本上只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对男性同性性行为有所谴责,而根本没有提到女性的同性性行为。
同样,在圣经和犹太教法典中提到同性性行为是也主要指的男性。后两者对越界的男性惩罚尤为严厉,有时会判处死刑,而很少提到女性同性性行为,即使提到,也不会采取很严厉的惩罚。
在中世纪的欧洲有非常多的记录表明许多男性因为与同性的性行为而被处死,但很少有女性这方面的记录。现代英国和其它欧洲国家的法律仍然是只适用于男性的。
而美国法律的措辞使其对男女两性同样有效。这些处罚通常是针对“所有人(all persons)”、“每个人(any person)”、“无论是谁(whoever)”、“有如下行为的人(one who)”或“任何人类(any human being)”的。这些用语都没有区分性别。
实际上在美国各州中只有五个州的法律把女性同性性关系包括进去,而这些州的法官们在解释法律时仍然会像其它各州那样同样将它应用到女性身上。
美国公众对于女性同性性关系的态度似乎不如法律条文来得严厉,基本上没有女性曾以这一罪名被美国法律起诉和定罪。在我们调查过的几百名有过同性性经历的女性中,只有三个人曾经被警察找过一些小麻烦,只有一个人的问题比较棘手,而没有一个人被送上法庭。我们的记录中包括那些曾被刑事机构或其它机构惩罚的例子,也有在美国军队服役时受惩罚的例子,有时候社会的反应也是某种严厉的惩罚,但没有一桩例子是上了法庭的。
我们在收集从1696年到1952年在美国有记录的同性恋事件时,没有发现一个妇女因同性性行为被定罪的例子。
我们调查1874年到1944年关押在印第安纳女子监狱的妇女档案时发现,只有一人是因为同性性行为而被定罪的,而这还是因为这一行为发生在另一所监狱内。
在纽约这么大的城市,从1930年到1939年也只有一例女性因同性性行为被判罪的例子,而同一时期内有700位男性因同性性行为被判罪、几千名男性被指控在公共场所行为不当、诱拐或进行其它跟同性恋有关的行为。
在我们最近调查纽约跟性有关的法律执行情况时发现有三例女性因同性性行为被逮捕的案子,但三个案子后来都撤诉了,而同期有上万名男性因同性性行为被逮捕并定罪。
社会和法律对于男女同性性行为的态度有着这么大的差距,原因不是非常清楚。这些差距也许跟下面因素有关,也可能跟其它因素有关: (1)在古赫梯、犹太和其它古代文明中,女性的社会地位没有男性高,因此她们的私生活常常被忽视。 (2)女性同性性行为的发生率和频率都比男性低得多。不过即使是按比例算,男性被法庭审判的人数还是要大大超出女性。 (3)男性同性性行为因为涉及到街头诱拐、男妓和其它方面而常常受到社会关注。 (4)男性同性性行为被谴责,并不仅仅是因为这是在同性间发生的,而是因为它包括口对生殖器接触以及肛门接触。人们并不很了解女性同性性行为的方式也包括口对生殖器的接触。 (5)同性性行为对男性结婚和维持婚姻的影响很大,而对女性婚姻生活的影响相对较小。 (6)天主教教义认为男性除与异性性交外的性行为都是有罪的,是因为这些性行为浪费了精子。在女性的非异性性交活动中没有同样的罪恶感。 (7)公众对于某些男同性恋者表现出的诸如女人气的性格特征很反感,而对于女同性恋者性格特征的反感则要少得多。
(8)公众对于未婚(特别是年长的)女性除了同性性关系外很难有其它性接触的途径这一点抱有同情态度。 (9)很多男性会通过想象两个女性间的性行为而感到性的兴奋。有时他们甚至鼓励女性进行同性接触。而女性间很少有人因为想象男性同性性行为而得到性激发。 (10)男性比女性更害怕自己对同性发生性反应的可能性。因为这个原因,他们对于自己同性的这种行为比女性的这种行为谴责得更为严厉。 (11)当前我们的社会很担心成人和孩童之间的性关系问题。这种关系在男性同性性行为中占有很大比例,而年长的女性和女童之间的性关系则要少得多。
女性的同性性经历影响到她的婚姻前景,或者影响到她已经存在的婚姻关系时,就出现了社会利益的问题。但是我们的社会组织从来都不声称要用法律手段惩罚不结婚的人。
欧洲文明和美国文明中的大部分人会容忍那些并非处于暴力胁迫、也不影响婚姻状况的女性同性性行为。不管怎样,就算是认为同性性行为有道德上的问题的人,也不认为为了维护基本的社会利益,就可以对那些在同性性行为中寻找生理发泄和情感需要的女性采取激烈的法律手段。
【本文摘自《金赛学术自述》(黄忠晶等编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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