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约束微信建群及踢人权限的建议(关于进一步约束微信建群及踢人权限的建议)

微信作为我国当前使用最频繁,普及率最高的沟通工具,已深入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成为大部分人在日常社交中频繁使用的沟通软件然而,微信功能设置上的逻辑缺陷,特别是通过手牵手建群拉人和群主随意踢人(移出群)等功能被饱受诟病甚至已经出现因沟通不良引起司法诉讼官司,还有一些被群主移出功能制裁后的人,心理和思想上放不开易被此类行为所干扰,诱发心理疾病及抑郁症,这类情况的结果往往是极不和谐的,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关于进一步约束微信建群及踢人权限的建议?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进一步约束微信建群及踢人权限的建议(关于进一步约束微信建群及踢人权限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约束微信建群及踢人权限的建议

微信作为我国当前使用最频繁,普及率最高的沟通工具,已深入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成为大部分人在日常社交中频繁使用的沟通软件。然而,微信功能设置上的逻辑缺陷,特别是通过手牵手建群拉人和群主随意踢人(移出群)等功能被饱受诟病。甚至已经出现因沟通不良引起司法诉讼官司,还有一些被群主移出功能制裁后的人,心理和思想上放不开易被此类行为所干扰,诱发心理疾病及抑郁症,这类情况的结果往往是极不和谐的。

2019年,山东平度市法院曾发生微信群主随意踢人而引起诉讼案,该案主要是平度市法院立案庭长建有一个叫“诉讼服务群”的微信聊天群,刘某(平度市法院立案庭庭长)为该群群主,其立群规:群里不能说与主题无关的事。然而,其同事柳某因在群内与群主聊天互怂后发生不愉快,被群主踢出群,对此,同事柳某感到被孤立和侮辱,认为群主“太不慎重,太过任性”,在同事面前不留面子,是贬损人格的行为。之后,柳某多次与刘某私下沟通并试图再进群,均未被刘某同意,导致柳某一纸诉状将同事刘某告上法院。虽然,平度市法院最终以自然人合意自治不具可诉性,“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案一审裁定驳回,但笔者认为,发生这类不和谐情况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特别是这类情况在司法层面尚处空白、在道德层面也是空白。

有一门学科叫“组织行为学”,由学科中可知,对人的管理不是简单的自然人合意自治,也不是“谁建群谁负责”这么简单的法律概念。管理对象和管理人行为是十分重要的内容,社会的进步或退步需要重视对人的管理,类似微信建群群主管理群友的这种权限和行为,管的好或许对社会是有益的,管的不好对社会或许就是负面的。

笔者把微信群分为几类:家人群、同事群、工作群、同学群、社区群、广告群、交流群。微信群的优势是拉近人与人沟通的距离,但缺点也是极易引爆人与人沟通上的不愉快。有的家人群因亲情纽带相对和谐,但有的群就不是这般景象。比如:一些工作群和同事群,常常有领导出于业绩要求让员工在朋友群分享公司产品或服务,一些不顺从或做不好的群员以淘汰方式踢出,这么做的结果往往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落后等同被抛弃;比如:一些社区交流群和学校家长群,因一时意见不统一,一言不合被群主踢出(移出群),实施踢人制裁的往往是社区居委负责人或学校老师,这种带有社区共治及公共属性的微信社群,有权随意踢人吗?临门一脚简单,但造成的公信力受损却十分严重,毕竟建群之初依靠的是公共属性和公共资源才得以组建;又比如:一些广告咨询群和交流群,也暴露出“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群霸问题,有交流群规定:(不允许发与本群无关的广告和公告),然而,群主每天自己发与本群有关的广告和公告,却不允许群里其它群友转发任何文章或广告,一经发现,任性踢人,造成的后果往往是被踢人的满腔怒火。还比如:一些犯罪及传销份子利用微信拉人功能实施诈骗,有的老人手机内几十个群实际上都是犯罪团伙围猎扮演,通过群教唆、踢出去、拉进来等功能,一会拉拢、一会踢出、搞晕当事人,最终实现违法目的。

相关建议:一、微信建群时应申报,申报应以“公共”或“个人”两种属性来区分,并在建群时有明显的标签显示,让加群的人能有所辨别。一些涉及公共属性或依靠公共资源建的群,意味着建群的人本身并不能以个人喜好来实施管理权限,特别是随意拉人、随意踢人,这种随意性,往往容易使群主成为意见领袖,负作用颇大。另外,把公共微信群当做推销广告的工具,当做任意妄为的私人领地,大搞“群霸主义”,灌输个人思想,对反对者施以“踢人”、“禁言”,孤立他人的这种制裁行为,都要被区分出去,防止利用公共微信群实施冷暴力伤害他人。

二、防止利用公共资源实现个人目的,防止个人意见替代组织。有的群组建渠道本身就是依靠公共资源实现,比如某学校老师通过学生建立了家长群,家长群里老师说了算,大家都围着她“转”,一声“嗯哼”让家长头痛不已;有的群组建属公共渠道实现,比如通过公益活动组成的群不应沦为个人广告、资讯、意见领袖的私人场所,背靠公共渠道将个人代表了组织强加于他人。

三、进一步约束微信建群拉人和踢人的权限,在“公共”群里不得随意拉人,拉人不再因为是好友可直接加入群,无论是否为好友,都应先征得他人同意;在“公共”群也不得随意踢人,要移除别人需向有权限的第三方申请,提供足够的理由方可由第三方实施。

四、个人建群应有数量控制和上限,不得超过多少群数,不得利用个人不断建群来扩展人脉和作为广告工具,到处传播有害的广告信息及会议资讯。

五、做好微信群相关立法工作,通过法律进一步约束微信建群和踢人的混乱管理状态。

作者:步亚辉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