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的两个领域(浅析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代表着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但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都不成熟,容易受到不良的影响,使其在社会生活中容易做出某些法律上禁止的行为,有些未成年人就会步入歧途,出现了刑事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矫治,应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要想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更具有针对性,那么就需要找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真正原因,而社会调查就是在发现其犯罪的真正原因,从而帮助未成年人确立一个具有可行性的矫治方法,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社会调查的两个领域?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社会调查的两个领域
未成年人代表着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但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都不成熟,容易受到不良的影响,使其在社会生活中容易做出某些法律上禁止的行为,有些未成年人就会步入歧途,出现了刑事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矫治,应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要想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更具有针对性,那么就需要找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真正原因,而社会调查就是在发现其犯罪的真正原因,从而帮助未成年人确立一个具有可行性的矫治方法,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一、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内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也被称为未成年人人格调查制度或未成年人审前调查制度,是指法院进行司法判决之前对该未成年人相关的一些内容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其自身状况、家庭背景、犯罪原因与环境等,通过专业的人员去了解分析,并对该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估量,最后将这些内容以报告的形式递交法院,作为法院确定该未成年人应当受到哪种刑罚的参照标准。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法院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较为适合的量刑,也是具有相应的科学依据,更加有利于完成法律层次的刑罚目的,现在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少年形式司法中使用该制度。
(二) 未成年被告人判前社会调查制度价值功能
1.有助于实现刑罚个别化
在每一个具体的刑事案件中,生活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社会表现,以及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其他犯罪动机并不一致,只有通过仔细和彻底的社会调查,确定上述各种因素,从而充分了解未成年被告人,从而能够以广泛的视角审视区别不同的犯罪人格,通过刑法个别化原则的指引,帮助法官选择最有针对性的措施,定罪量刑准确,从而最终实现个别预防功能。
2.有助于犯罪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
使未成年承受犯罪后果并不是惩罚的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要让他们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从而能够防止其以后再犯。
3.有助于实现刑罚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对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在严厉处罚的同时,还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地进行社会矫正。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必须对未成年犯罪人做社会调查,全面了解,综合考察,才能实现宽严分明,宽严有度。
二、我国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问题
(一)社会调查内容不清
社会调查内容应当围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相关的社会情况展开,过于宽泛,有侵犯未成年人隐私之嫌;过于狭窄,无法成为司法机关办案的参考。就调查报告的形式来看,有的是法院设计好的表格,内含调查的各种项目。有的则根据调查材料,总结撰写为文字报告,有的还只收集调查材料不出具调查报告。部分调查报告根本不是通过社会调查得出来的,欠缺深刻性,不能反映未成年被告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人身危险性和重塑的可能性,更不能为法院准确的定罪量刑提供帮助。
(二)社会调查结论格式化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价值在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准确全面的评价,从而为法院的量刑作为参考,以决定对其做出适当的处罚。这就要求社会调查能够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而这种客观公正的评价必须建立在调查结论的多元化基础之上,也就是说要求存在多种可能的结论,而不是对每个未成年被告的调查都能得到相同的调查结论。而目前社会调查员在撰写的调查报告中几乎都能得到减轻或从轻处罚的结论。但是,由于每个未成年罪犯其犯罪手段、犯罪动机、犯罪成因、以及犯罪后的态度是不一样的,不可能每个人都会有酌定减轻或从轻的情节。例如,某调查员在对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展开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得知该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有认罪的态度,也没有忏悔的表示,然而其在提交法庭的调查报告中依然说该被告认罪态度良好,建议法庭从轻判决。
(三)社会调查监督不到位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新的制度,法律并没有对其规定严密的监督机制,司法实践方面也存在着些许的不足之处,而一个制度的实施必然要受到严格的监督,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实践,没有实行有效的监督。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能否做到全面、准确地收集相关材料,是否正确处理有效信息,是否存在徇私舞弊等行为严重影响调查程序的合法性和调查报告的有效性。然而,对于监督、制约机制,调查的项目是否真正对量刑具有参考作用、以此得到的结论是否客观、方式方法是否正确、程序出现严重违法等问题都是由于没有完善的监督体制引起的。
(四)社会调查程序不规范
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上虽然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实践层面上能不能做、具体怎么做等规定的不详尽,使得调查程序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未明确规定启动的标准。在启动程序上,我国法律规定的是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启动社会调查程序,这一规定对于是否启动调查程序并没有给予一个准确的标准,因而也赋予了有关主体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即是否启动调查程序完全取决于调查主体。该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可能造成启动者与实际调查者混乱的局面,没有统一的标准,很有可能造成司法效率低下、无人负责等局面。其次,未明确规定启动的时间。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中指出要在“开庭审理前”启动调查程序,而开庭审理前是一段较长的时间,因此具体何时启动调查更为适宜仍处于未知。然而何时启动社会调查对于整个整个诉讼程序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例如,在侦查阶段,可能会影响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在审判阶段,社会调查可能会增加未被羁押的未成年年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对未成年被告人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三、我国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法定刑与自由裁量性共同作用着司法活动的各个阶段。目前,在我国法律的范围内,社会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证据直接使用,与案件的判定没有关系,但是,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性为却与该调查报告有一定的关联性。这是因为社会调查报告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生长历程、所处的社会环境、文化素质等进行仔细调查分析,以报告的形式提交给法院,法院进行自由裁量时会对这份调查报告进行仔细分析,也保障了法律中自由裁量权公正性、合理性。所以,作者应当把社会调查报告纳入保障法律自由裁量权公正性参考标准。
同时,对于一个违法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多份社会调查报告,而结论可能截然相反。所以,法院最终参考的社会调查报告必须有质证与认证的过程。原被告都可以对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进行提问、辩述,对报告存在的不足之处,申请进行再次调查。调查报告内容可以涉及到许多方面,则是越多越好,越详细越好,这样的调查报告才最可能接近事实。如果社会调查涉及的面不够广,控辩双方有权要求补充社会调查。
作者:李有明 编辑:李春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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