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编诚信不合格指哪些行为(江苏沭阳编办改分)

中宏网江苏3月12日电(记者 姬传涛)“我叫项宗锐,今年49岁,原为江苏沭阳县桑墟镇农技员,是1995年江苏省句容农校毕业,县人事局统一分配到乡镇农技站工作,并于2005年县人事局调配到桑墟工作,2008年改革考试前一直在编在岗。2008年沭阳县以‘精简机构和在编人员’名义进行乡镇事业单位改革考试,却又把以前下岗人员与在编人员一起竞争上岗,而在考试后,县编办人员又通过篡改考分、伪造假查分单(把我的考分改低为60分下岗,把吴艳菊原70分改为80分后上岗),导致我被非法下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这是江苏沭阳县桑墟镇原农技员项宗锐给中宏网来信开头的话,来信内容列举了他和吴艳菊考分同时被改,造成一个上岗一个下岗以及相关的几大疑点。信中诉求:一、按规定同意他查阅试卷,这是最好的解决方式;二、如果不能调取试卷,则依据权益,提供“疑似伪造的查分单”原件以及徐州市人事考试中心提供的公章印模原件,依法委托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改分却拒绝查分

引发13年“查分”申诉

2008年5月25日,由沭阳县编办牵头组织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并在徐州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了精简机构的竞争上岗考试。据相关资料,当时考试就是为精简机构并通过考试淘汰一批在编人员,而考试却又把以前下岗人员与在编在岗人员一起通过考试竞争上岗,时任编办主任徐勤生、副主任谢观松(已退休)、办事员崔桂华全程组织参加了考试工作。

考试后,当年6月3日夜11:00公布分数后,项宗锐当时就感觉他的分数有误,他从答题情况估测自己的分数应该在80分以上,不可能是公布的“60分”,于是他在6月4日上午八点前来到县改革办要求查阅试卷分数,但改革办拒不让查,态度异常坚决。

“自始至终,试卷不让我查看,但却让吴艳菊查看了,并且通过查看将她试卷得分70改成了80分,这是一年多后我才知道的。他们就是怕我查到我试卷原分和发现吴艳菊改分情况,他们这样阻止我就是好让她在我不知不觉中顺利上岗。”项宗锐对记者说。

事实上,事隔一年多后的2009年10月份,在项宗锐一再要求查阅试卷情况下,沭阳县编办相关人员才拿出一张用粗笔涂改过得分(项宗锐60、吴艳菊80)的查分单给他看并称这是替项宗锐查过了的单子。查分单落款单位是徐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公章,吴艳菊分数后面加了一括号说明她原分数为70分。

“吴艳菊的分比当时网上公布分数70分多了10分,这才让我知道‘替代’我上岗的是吴艳菊,可这时吴艳菊已因改分上岗一年了!我就要求将单子复印一份给我,他们不但不给,连拍摄也不让,单子只在我面前晃动了几十秒就迅速收走了,这加剧了我要求查试卷的诉求。”项宗锐说。

在项宗锐锲而不舍的查分愿望坚持下,沭阳县编办崔桂华于2012年5月28日,又拿出一张“查分单”即项宗锐认为的“疑似伪造查分单”,查分单落款单位是“沭阳县改革办公室”,却盖着“徐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公章,上面的三个人得分也不是打印的而全是手写的。

“根本不符合政府机关办文规范,一看就不正规。”项宗锐说。

而这张疑似伪造的“查分单”恰恰也遭到徐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否定!

自此,一场13年的“查分”和多年的真假“查分单”鉴定案由此引出。

考编诚信不合格指哪些行为(江苏沭阳编办改分)(1)

2008年6月3日吴艳菊网上公布分为70分 图源:当事人项宗锐供图

考编诚信不合格指哪些行为(江苏沭阳编办改分)(2)

图源:当事人项宗锐供图

而在2009年10月份,沭阳县编办出示的一张用粗笔涂改过得分的查分结果:项宗锐60;吴艳菊80(上图为项宗锐根据当时所见记忆绘制)。

考编诚信不合格指哪些行为(江苏沭阳编办改分)(3)

图源:当事人项宗锐供图

沭阳县编办崔桂华于2012年5月28日,又拿出第二张“查分单”(拍图)即项宗锐认为的“疑似伪造查分单”,查分单落款单位是“沭阳县改革办公室”,却盖着“徐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公章,全部分数为手写,还在吴艳菊80分后加“(手写原70分)”,另落款时间为2008年6月10日,却在4年后才出具给当事人看。

疑点重重:相关部门自相矛盾不圆其说

疑点一:2008年6月考分公布后,项宗锐认为自己考分不止60分,要求查分,相关部门始终不让查,可为何吴艳菊能查分?吴艳菊不但能查,而且通过查分而改了分,并且不是一般地改,是整整上调了10分,正好过了“改革”上岗线?

疑点二:吴艳菊改分是官方承认的,而且是分数公布后就进行的,如果不是及时查分改分,吴艳菊何以能在公布得分70分后不久获得更正的80分?并能很快因分过关而悄悄得以上岗?而这一切,是在项宗锐始终处于官方不让查分“境地”,一直不知晓的情况下悄悄进行的。

疑点三:2009年10月,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在事隔将近一年半后拿出一份上盖有“徐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公章的查分单给项宗锐当面看,只能看一下,不让带走和复印。单子上出现三个人分数,其中项宗锐60分与吴艳菊80分都用粗笔涂改了,吴艳菊涂改成的80分后面加了一括号,括号内备注了(原70分)。如果说吴艳菊公布的原分70分与查询分80不同需要涂改,那项宗锐公布分与查得分相同为何也要涂改?既然是查分单为何就能看一下而不能让查分人自留一份,甚至连拍照和复印都不允许?另外这份查分单子是徐州方面涂改后再盖完章的,还是徐州方面将查得分填好盖好章交给沭阳方面再被涂改的?盖过公章的打印文件能否涂改?已经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再涂改是否还有文件的效力?

另外,2012年5月21日,当县编办说试卷已经销毁时,项宗锐就要求对方出具2009年10月曾经拿给他看过的那张涂改的查分单,县编办谢观松和崔桂华却否认给他看过查分单,表示根本不存在查分单,但到了5月28日,崔又对他说:“你说的查分单有”,是又找到了?而拿出的查分单子与上次涂改的又不同,单子的落款单位“沭阳改革办”却盖着“徐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的公章,落款时间为2008年6月10日,又显示考试后一周后徐州方面就出示了这份“查分单”,不管是从行文规则,还是现实中前后不一情况,这份查分单项宗锐觉得疑似“伪造查分单”。

疑点四:沭阳县信访办与宿迁市信访办答复矛盾且不符合客观事实。2014年12月18日,沭阳县信访办答复意见表述:“成绩公布后我县你(项宗锐)与王洪波、吴艳菊3名同志对考分提出异议……经复查,你与王洪波成绩无误,吴艳菊分数有误,被更正为80分。”

而2015年3月1日,宿迁市信访局却回复:“沭阳县改革办公室上报了3名需要核查分数人员名单……经徐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复查,王洪波、项宗锐、吴艳菊分数分别为53分、60分、80分,并盖章确认。”

两回复出现差异:一是沭阳县信访回复,吴艳菊80分是查分后发现改卷有误并查找出10分误差,然后将她原70分调整到80分的,而宿迁市信访回复中却没有“发现问题,从原70分调整到80分”这一表述,而是表述查分时,直接为80分。县市两级信访回复为何不一致?二是徐州那份可疑的查分单时间是2008年6月10日,为何不在查分单子出现后立即呈现给项宗锐,而要等到四年后的2012年5月28日由沭阳县编办崔桂华拿出?

疑点五:官方分数记录不一,自相矛盾。2012年12月20日,县编办提供一份封套印有徐州人事局的文件信封录分底册,并说这是从徐州封好到沭阳没有人动过的“原始底册”,“底册”显示吴艳菊的分数还是70分。既然出示的“查分单”吴艳菊已经改为了80分,为何最终密封而来的“录分底册”吴艳菊还显示是70分,到底哪个准确?是徐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工作遗漏忘记将吴艳菊已经更改过的分数做档案记录?还是吴艳菊的分数根本就是70分?

这个问题项宗锐是问过原县编办主任姜若鸣的:“这个70分与查分单上的80分这个矛盾怎么解释?”姜回复说:他刚到县编办工作时间不长,这个情况不了解,可能是查试卷查出的。项宗锐说:“那说明试卷是可以查到的,为何我不能查?所以我才要求查阅试卷,如果吴艳菊分数是查试卷查出来的,那么就应当有试卷复印件存档作为其上岗依据。”

当时姜问在场的县编办人员周洋有没有试卷复印件,周洋没有回答。(当时这段现场有全程摄像)

考编诚信不合格指哪些行为(江苏沭阳编办改分)(4)

沭阳与宿迁两级信访“关于查得分情况”回复不一,答复矛盾且不符合客观事实。 图源:当事人项宗锐供图

考编诚信不合格指哪些行为(江苏沭阳编办改分)(5)

沭阳与宿迁两级信访“关于查得分情况”回复不一,答复矛盾且不符合客观事实。 图源:当事人项宗锐供图

考编诚信不合格指哪些行为(江苏沭阳编办改分)(6)

沭阳与宿迁两级信访“关于查得分情况”回复不一,答复矛盾且不符合客观事实。 图源:当事人项宗锐供图

考编诚信不合格指哪些行为(江苏沭阳编办改分)(7)

沭阳与宿迁两级信访“关于查得分情况”回复不一,答复矛盾且不符合客观事实。 图源:当事人项宗锐供图

“问题查分单”徐州市人事考试中心断然否定

2015年3月16日,因要求宿迁市复核机关到徐州调查查分单真假无果,项宗锐就带着落款单位“沭阳改革办”却盖着“徐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的公章,落款时间为2008年6月10日,疑似“伪造查分单”来到徐州市人事考试中心核实情况。

与项宗锐预料的一样,此分查分单遭到徐州方面的断然否定。

徐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现任张主任以及相关管理人员都表示对这份疑似“伪造查分单”没有印象,并基本否认这份“查分单”出自该考试中心。

时任徐州市人事考试中心主任的缪某同样否认这份“查分单”,他当时对项宗锐回复(录音):“这落款单位是沭阳县改革办,怎么能盖我们的章呢?上面的数字也不是我们人员的字体?这不是我们的章(指查分单子上公章)。”

该中心保管与用章人魏老师(录音):“这不是我们的章,这格式也不是我们的格式,而且印泥也不是我用的印泥,他们写的阿拉伯数字日期也不对,在2012年之前,我们一直都是用大写字母日期的,直到2012年我生完孩子后,才改用阿拉伯数字日期的。可以明确的告诉你,这不是我们的章。你可以回去报案让公安查。”

以上这些来自徐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的回复与说明,都有当时现场录音记录。

不立案与鉴定

历经数年多次鉴定却鉴而不定

考编诚信不合格指哪些行为(江苏沭阳编办改分)(8)

上图:徐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出具的印模样本复印件,原件存于沭阳县编办一直不予出示 图源:当事人项宗锐供图

考编诚信不合格指哪些行为(江苏沭阳编办改分)(9)

上图:已遭徐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否定的疑似“伪造查分单”上的公章与印模样本比对并进行司法鉴定。项宗锐供图

自2015年3月通过调查徐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相关领导和管理人员(有录音),得出“疑似假查分单”并非出自“徐州市人事考试中心”之后,项宗锐得出结论:“疑似假查分单”存在两方面出处,一是出自沭阳当事部门的伪造;二是沭阳当事部门相关人员买通徐州方面相关人员不通过正常程序而私下在伪造的查分单上盖章而成。但首先需要验证“疑似假查分单”上的印章是否与徐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公章是否同一印章,这是首要弄清这张“查分单”真伪的关键。

当年4月7日,项向沭阳公安局报案,公安决定不予立案。项宗锐就要求对查分单上公章进行鉴定。9月份县公安局委托宿迁市公安局鉴定中心鉴定,一月后鉴定中心退还不鉴定,理由是三个鉴定人少一个人签字。之后,公安局告诉项宗锐说又委托省公安厅鉴定了,省公安厅需要调取徐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原章。结果等了几个月后,徐州原章也调取来了,公安局却又称省公安厅鉴定中心不予受理了,理由是省公安厅认为需要请社会中介的鉴定机构鉴定,并要求项宗锐自己选择一家鉴定机构,但要求不论结果如何,都要他接受。“你对鉴定出的结果不能提出异议和重新鉴定,否则就不委托鉴定”(公安部门对项宗锐说的录音)。这种情况项宗锐就不敢自选鉴定单位,只能继续由官方委托鉴定。于是2016年5月,沭阳县又委托苏州同济鉴定所,结果一月后又被退鉴。在项宗锐申请司法监督和一再请求下,沭阳检察院直到2018年4月,才又委托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鉴定,一月后重庆鉴定又以可能触及鉴定相关规定(退还告知书)退回不鉴定。

鉴定终有结论:“疑似伪造查分单”确系伪造

根据司法鉴定新规定,项宗锐2020年8月5日,以个人名义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对“疑似假查分单”上的公章与徐州市人事考试中心提供的公章印模进行鉴定。因为沭阳县编办拒不委托鉴定,也不提供公章印模原件,项宗锐只能用印模和查分单的复印件提供给司法鉴定所作为鉴定检材。在没有检材原件情况下,2020年8月25日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结论,结论即使不能完全证明“查分单”上的公章与徐州提供的公章印模不是同一印章,但至少证明了两公章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鉴定结论表述公章中的九个字“徐州市人事考试中心”中的五个字存在差异:“市、心”字的点笔形态,“事”字横折笔画的形态,“人”字捺笔特征,“试”字“讠”部的笔画形态等存在差异。

2020年9月23日,项宗锐又以个人名义委托青岛联科司法鉴定所对“疑似伪造查分单”上公章进行鉴定。当月25日,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分析说明:“从不同角度进行重合比对检验,其二者印文的印面文字、图形布局、中心五角对应的相对位置等特征不能较好吻合,反映出不同印章的印文特征”。最终出具鉴定意见:“倾向认为检材《需核查分数人员名单》(疑似伪造查分单)中的‘徐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公章印文与提供的《印模》样本同名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的印文”。

根据司法鉴定相关条例,该司法鉴定结论基本认定“疑似伪造查分单”上盖具的公章并非“徐州人事考试中心”的公章,即“疑似伪造查分单”就是伪造查分单。

法律专家:故意违法犯罪必须严惩

记者就本案涉及相关法律问题连线采访了全国知名法律学者、专家、著名律师。

第一,关于“倾向性鉴定意见”,著名法律专家、东南大学法学院原教授张赞宁认为,“倾向性鉴定意见”是《文书鉴定通用规范》所允许的规范性的鉴定意见。在文书司法鉴定实践中,无论是司法鉴定改革之前或之后,“倾向性鉴定意见”大量见于笔迹、印迹鉴定中,并多于“不能结论”的鉴定意见。“倾向性鉴定意见”形成是由鉴定的样本和检材所必需的技术要求和实际限制所决定的。对于文书鉴定中的笔迹与印迹中“倾向性鉴定意见”在双方其他证据又不足以认定事实的,司法部门原则是要采信的,属于刑事案件的必须立案、侦查。本案中出现的“疑似伪造查分单”,无论从行文不符合常规、公章单位所有人员都表示否定意见(录音),被疑似伪造单位的多次“鉴而不定”又拒不肯交出原章印模原件等种种情况,司法部门最终采纳“倾向性鉴定意见”符合法律原则。

考编诚信不合格指哪些行为(江苏沭阳编办改分)(10)

图源:当事人项宗锐供图

考编诚信不合格指哪些行为(江苏沭阳编办改分)(11)

图源:当事人项宗锐供图

青岛联科司法鉴定所出具最终鉴定意见:“倾向认为检材《需核查分数人员名单》(疑似伪造查分单)中的‘徐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公章印文与提供的《印模》样本同名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的印文”。

第二,著名律师、南京融鼎律师事务所主任严国亚就本案涉及“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问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8条的规定,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系招收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该条量刑,其条情节严重的五种行为涉及到两种情形:一是第一条: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二是第三条: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等。根据《刑法》第418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访问学者、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法学领域青年专家张其鉴就本案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认为,本案中沭阳县编办或相关单位涉嫌伪造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印章并用伪造的公章伪造国家机关函告式证明文件“查分单”,行为构成该罪。根据《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本网接到项宗锐来信后,已多次电话、传真函件等形式联系沭阳县编办,该单位一直未有任何回复,本网将持续关注事件处理进程及最终结果。(中宏网江苏独家报道,如有转载请与本网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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