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小说同人文算侵权吗(写同人文等于侵权吗)
小编记得最初看到同人文这个名词还在高中的作文素材里提到的查良镛起诉杨治《此间的少年》一案。最近呢,一篇同人文《下坠》成功的引起各大圈层的注意。今儿个,小编就和大家一起聊聊这个同人文。
同人文即“同人之名以为文”,在原作的基础上把某部甚至某些作品里的人物放在新的环境里,加入作者自己的想法从而展现作者对于原作不同的观念。
媒介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让同人文拥有了巨大的潜在发展空间。很多写手写同人文的初衷或许只是“为爱发电”,虽然是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改编,但是大部分的同人爱好者明显的没有想要侵权去碰瓷原作者借以牟利的想法。很多原作者同人文是保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的,甚至在很多媒体的刻意授权下是支持同人文存在的,因为可以提高曝光率。
但是正如上面提到的,部分同人文会做商用,另外还有原作者不喜欢等原因,那么总还会涉及到一些同人文侵权的问题。像开头提到的《此间的少年》一案,还有JK罗琳起诉同人文的案子等等。同人文通常被指责侵权的原因有作品完整权、署名权、姓名权(例如《下坠》就被指责侵犯了肖战的姓名权)、改编权等。
同人文作品的特征
(1)对原作品的依托性
(2)自身的独创性
同人文是活的,是不断变化的,一些写得优秀、出类拔萃的同人文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并且只有有鲜明的特色才足以吸引读者,这样也就可以看出,同人文对原作品是一种创新发展的,它不是对原作品的简单复制或抄袭。
(3)非营利性
对比传统文学或者是网络文学的各类创作,文字作品具有非营利性的典型特征,同人文是“从有到有”,它的创作初衷是出于自身的爱好以及供同好者们的内部交流。但是并不意味着同人文字作品没有商业价值。像《此间的少年》就是作者江南在作品中使用金庸作品角色名称,但是没有得到金庸的首肯又获得了商业利益,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总之呢,同人作者如果想要自己的作品是合法的不会构成侵权,那么,核心就是要保持自己作品的非盈利性的这个典型特征。因为同人作者虽然享有著作权,但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否则就会损伤原作品的作者的权利。
同人文字作品和演绎作品、戏仿作品不同,它的独创性的判定也应当比一般作品具有更高的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独创性的要求并不等同于要求同人文字作品必须具有审美价值。同人文不带有具体的政治意义,也不需要对读者进行革命道德教育。另外,同人文是基于写手的感性需求,不指望得到同人圈外人员的喜爱,也不承担让同人发扬光大的重任。所以不对同人的文学性做过高要求是需要意识到的。
(图源:法律读库)
另外,同人文字作品一般以文字的有形方式进行固定,也包括录音、口述等方式。想作者和读者之间生成了一种对话关系,可以促进同人文传播。所以明显的,同人文它既符合独创性要求,也符合可复制性要求。同人文在本质上是一种可能涉及到侵权的创作,但不是以创作形式的侵权。我国的著作权法要打击的是不劳而获的简单copy或抄袭等侵权行为。所以同人文如果能够符合我国的价值体系的要求,写作内容不违法,也应当是我国法律鼓励的创作。
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在对于同人文作品的保护与规制上还是有较大的不足和局限性。那么建议可以明确同人文作品的合法性还有利用CC协议进行版权开放。
现在的网络的发展为人们表达自己的想法开辟了新的窗口,争取了更多的发言权,再加上对于偶像的崇拜,激发了更多的意愿在互联网上进行表达和创作。这种亚文化群体的思想是十分的开放的。同人文是不需要名家和专家来去评判他们的文章,因为就像我作为一个读者,去阅读同人的漫画或者文章的时候我会自己去评判它的好坏,进行筛选。不是只有消除差异才能获得平等,每一种事物存在即合理,要承认差异的客观存在。我们对待同人文还是应该以一种多样的、平等的视角,并且要积极的促进同人文的合法化,让同人文的发展能够步入正轨,实现原作作者、同人文作者和读者三方利益的平衡。
本文参考论文:高天骄《同人文字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侵权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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