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的种类(百科解读-9-经营范围)
头条视频“什么是经营范围”文字版,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经营范围的种类?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经营范围的种类
头条视频“什么是经营范围”文字版
一、词条名称
经营范围
二、词条的基本含义
什么是“经营范围”呢?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简单来说,经营范围是指企业可以从事的生产经营与服务项目,是进行公司注册申请时的必填项。
通过上述关于“经营范围”的定义,我们已经了解到,经营范围是一个公司能够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范围,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个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呢?
三、法条解释
下面我们来聊一聊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如何呢?
《民法典》第505条的规定:“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依据本条规定,在判断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是否有效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方面,《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是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则,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当依据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的规定来确定效力。
一些法律中关于特定行业经营范围的限制规则,例如属于《民法典》第153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一旦违反这些规定,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应当宣告无效。
此外,除违反关于经营范围的强制性规范外,有一些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还可能具有其他效力瑕疵,例如,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等,此时均应当适用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的规定。
另一方面,判断该合同的效力还需要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可能涉及合同编第二章、第三章等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结论:企业仅仅超越经营范围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因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从鼓励交易出发,不宜认定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无效,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就此达成了共识。
四、扩充内容
前面我们提到,如果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中,关于特定行业经营范围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应当宣告无效,那么如何理解“特定行业经营范围”呢?我们通过以下两个例子,可以让您很好的理解。
(1)《商业银行法》第11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2)《保险法》第80条规定:“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这些在性质上属于强制性规范的条文,均可能导致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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