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雇佣壮丁(1937年抗战时期罕见的壮丁训练证书让您大开眼界)
壮丁,年轻力壮的男子,亦称为“丁壮”。坊间有以“小壮丁”一词来称呼“小男孩”。“壮丁”一词在中国往往特指国民政府大陆时期参军入伍的青壮年男子,但在中国台湾没有这种特殊涵意。历史上曾发生国民党地方政府和军队强征壮丁的现象,被称为“抓壮丁”。四川方言话剧《抓壮丁》就是以讽刺的角度反映了抗战期间发生在四川农村的事例。
1933年6月17日,国民政府出台了一部新法,叫做《中华民国兵役法》,这个法律,划时代地标志着“募兵制”的寿终正寝、以及“征兵制”的正式施行。这个新的法律,有以下的关键条文:
第一条:“中华民国男子,服兵役之义务,依本法之规定。”
第三条:“男子年满十八岁至四十五岁,在不服本法所定之常备兵役时,服国民兵役,平时受规定之军事教育,战时以国民政府之命令征集之。”
我们先来看看第一条:“中华民国男子,服兵役之义务”。这一条的关键在哪里?关键就在于“义务”二字。“义务”二字的意思就是说:以前当兵的工资不错,但是从现在开始,不行了,当兵成了一种“义务”,所谓“义务”,就是“免费”的意思,也就是说:从今以后,当兵就没有工资了,或许会发一点津贴,但是也只够你买根香烟抽抽,而像清朝、北洋时期以往那样当兵能挣钱的日子,从此一去不复返了。
再看第三条:“男子年满十八岁至四十五岁…… 战时以国民政府之命令征集之。” 这一条很要命。关键在于“战时以国民政府之命令征集之”几个字。它是说:一旦打起仗来,不管是外战还是内战,中国所有18-45岁的男子,只要政府一声令下,你们统统就得给我上战场。 这个《中华民国兵役法》的第三条,其实就是国民党“抓壮丁”的原始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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