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岁内的孩子抚养权的规定(小孩子的抚养权应当如何处理)
曾女士与徐先生经他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四年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后来因为双方性格不合,志趣不同,沟通不畅,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其后曾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在争取小孩子抚养权时,女方提出小孩年龄小更需要母亲的观点,而男方提出收入远远高于女方,并且小孩由其抚养不需要女方支付抚养费的观点,一审法院认为由于男方的收入较高且工作稳定,结合男方不需要女方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小孩随男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一岁内的孩子抚养权的规定?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岁内的孩子抚养权的规定
曾女士与徐先生经他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四年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后来因为双方性格不合,志趣不同,沟通不畅,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其后曾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在争取小孩子抚养权时,女方提出小孩年龄小更需要母亲的观点,而男方提出收入远远高于女方,并且小孩由其抚养不需要女方支付抚养费的观点,一审法院认为由于男方的收入较高且工作稳定,结合男方不需要女方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小孩随男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判决后曾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从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长进行判决。
本案中曾女士虽然收入比徐先生少,但也是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在当地也属于中等水平,虽然徐先生收入比较高且提出由其抚养小孩不需要曾女士支付抚养费,但是收入高只是考虑子女抚养问题的其中一个条件,不是决定性条件,不需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也不是法定的优先条件,徐先生曾经在被别人追债时不告诉家人就离家出走,据此可以认定其家庭观念及责任感较为薄弱,并且徐先生在没有与曾女士协商的情况下就抢先把小孩抱走并送回老家交给父母照顾,可见其抚养小孩的时间和精力有限,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相反曾女士的家庭责任心较强,有固定的的工作和收入,没有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不适合抚养小孩的情形,因此,由曾女士抚养小孩对小孩的健康成长更加有利,综合上述条件改判小孩由曾女士抚养,徐先生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至小孩18岁为止。
由此可见,在离婚诉讼中,争取小孩的抚养权仅凭经济优势是远远不够的,除了小孩子的生活水平以外,更重要的是考虑到底由哪一方抚养更有利于其教育和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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