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时间误差 气体灭火系统环境温度问题探讨
以下分别是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和相关的产品规范对防护区、储瓶间环境温度的要求。
1、《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4.1.1 储存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管网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储瓶间内。储瓶间宜靠近防护区,并应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压力容器存放的规定,且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储瓶间和设置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应为-10℃~50℃。
2、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GB16670-2006
5.1.3灭火装置主要参数
灭火装置主要参数见表1。
从规范条文可以看出,设计规范要求钢瓶间、防护区的环境温度为-10~50℃,而产品规范要求的环境温度为0~50℃。
5、怎么确定防护区、储瓶间环境温度范围?那么,在设计时,环境温度应选取那个温度范围呢?本人认为可以从以下角度来考虑:
设计时,应首先满足产品规范,再满足设计规范。
1、 预制灭火系统,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应在0~50℃。
2、 管网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范围应在-10~50℃,储瓶间的温度应在0~50℃。
气体灭火系统(七氟丙烷、IG541)防护区、储瓶间的环境温度如果不符合要求,应采取温度调节系统,使得防护区的温度在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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