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享受的权利有哪些(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有哪些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该法作为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法律,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为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晓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两周年之际 ,我们进行广泛宣传,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社区矫正人员享受的权利有哪些?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社区矫正人员享受的权利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该法作为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法律,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为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晓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两周年之际 ,我们进行广泛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有下列义务:
1.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2.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
4.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没有履行以上义务的,有可能被训诫、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提请撤销假释、提请收监执行。
法律法规知识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同裁判内容和犯罪类型、矫正阶段、再犯罪风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划分不同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把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作为分类管理的依据。
社区矫正机构对不同类别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措施和方法上应当有所区别,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措施,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和社会活动等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人员等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定期报告遵守禁止令的情况。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个月报告本人的身体情况。保外就医的,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检查,每三个月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及保证人等情况,可以调整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复查情况的期限。延长一个月至三个月以下的,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延长三个月以上的,层报省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延长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协调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不得接触其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控告人、举报人,不得接触同案犯等可能诱发其再犯罪的人。
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居所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一般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受委托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书面征求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在五日内核实有关情况,作出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并书面回复。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回复意见,作出决定。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对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协调解决。
经审核,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同意变更执行地的,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同意变更执行地点的,应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书面告知其到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或者未报到的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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