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知识(闹心电视购物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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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知识(闹心电视购物被)(1)

网络图

近日,市消委会接到了一桩“新鲜”投诉:78岁的黄老伯反映某频道电视购物节目违约。他花钱买了20斤海参,半年后取货,发现货物规格竟“缩水”了,同样的钱只能取回最多15斤海参。

案例

非现场购物竟被“提货时间”坑了

黄老伯去年12月15日通过某频道的购物平台花1280元买了一组北冰洋进口野生海参即食超值套装,其中有每50克的海参200袋。“当时该购物平台承诺的是,自付款后一年以内任意时间可以提货。”上月15日黄老伯拨打了该购物平台的电话,希望提货,却被告知,当初其预订的货品型号已没有了,现在只有250袋30克/袋或者250袋25克/袋的组合装。

黄老伯计算了一下,当初自己购买的海参有10000克,也就是20斤。现在,即便是选择30克/袋的“顶配”分量,250袋总重也就15斤,足足缩水了5斤。“要么退钱,要么给我发足20斤”,黄老伯和该购物平台交涉未果,只得向市消委会求助。

对于黄老伯的遭遇,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表示,之前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方式购买商品的,商家都是尽快发货,特别是海参之类的食品,还没遇到在“时间”上做文章“耍”消费者的情况。“平台给出的一年内随时提货可以看做是一种口头约定”,工作人员分析,消费者一年内何时去取,该约定都应当有效,而之后其所谓的原有规格商品已卖完其实就是违约了,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工作人员提醒,非现场购物的商品一定要尽早提货,并且最好货到再付钱,而且要注意保留凭证以便维权。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广播、电话、邮购、会议推介等方式销售商品,即便消费者是付钱后超过7天才提货,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消费者仍享有退货权,且无需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悉,目前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这四类不能享受七天“后悔权”。

新规

非现场购物有了三重保护

此外,市消委会的工作人员透露,7月1日起,《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届时,会给非现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设定更多义务,可以说,江苏省消费者又添一柄“维权利剑”。

据悉,相较于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中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道“紧箍咒“,“苏版”新消保条例又增加了先行赔付、不宜退货需确认、商品完好有标准三重“紧箍”。《条例》不但规定了采用网络、电视、广播、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应履行义务信息核验、实情告知、承担责任等义务,而且要求非现场购物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建立先行赔付制度。

同时,针对非现场购物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根据国家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过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环节,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以往,经营者都是以网站公告的形式‘一对多’来告知,而这种方式已不行了”,工作人员解释,经营者需要在销售过程中,以“跳对话框”等形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一对一”确认。

此外,因为之前根据新《消法》的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络等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在保证“商品完好”的前提下,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但没有明确“商品完好”的标准。所以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对退货“商品完好”有不同的理解,导致一些经营者滥用“商品完好”规定,提高退货门槛。对此,《条例》也明确了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的“完好”标准,其规定: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的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晚报记者 小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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