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一次性加计扣除标准(500万元固定资产设备或者器具税前一次性扣除税会处理来啦)
2018年五百万固定资产税前一次性扣除实务来啦
政策来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税前可以一次性扣除那会计就不用进固定资产了吗?
大错特错!!!
我们开看看会计准则和税法比较如下:
原来会计做账继续入固定资产,以及计提折旧,税收上可以一次性扣除,只是形成了税会差异,有差异我们做差异分录即可。
来个例子玩一下
华丰公司在2018年12月12日购入一生产设备价值为300万元,在本月底已经达到使用状态进项税为48万元,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9年因企业利润较大,企业想利用今年的新政策在税前一次性扣除,财税该怎么去做?
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应该入固定资产,按设备类折旧年限为10年,残值为0,
借:固定资产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48
贷:银行存款 348
在2019年本年折旧为300/10=30万元,资产账载金额为300万元,累计折旧为30万元
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18年54号文件,在税前允许一次性扣除的设备。则2019年当年资产计税基础为300万元,税收折旧为300万元。此时有了税会差异:
账面金额为300-30=270万元,税法资产计税基础为300-300=0,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270*25%=67.5万元
在2019年12月底写会计差异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67.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67.5
继续看看我们在2019年汇算清缴A105080报表如何填写:
在2019年本年折旧为300/10=30万元,资产账载金额为300万元,累计折旧为30万元
那么在接下来的2020年到2028年账务处理为(连续写9年也就消除了差异):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7.5
贷:所得税费用 7.5
那么在2020年汇算清缴如何填报A10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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