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对应的进项税(自然灾害损失的各项税收处理)
1.自然灾害中,受损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不动产在建工程和不动产等进项税额是否需要作进项转出?
不需要。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纳税人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不需要。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3
受水灾影响,纳税人发生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发票损坏但仍然能辨认代码和号码的,应该如何处理?
对受灾发生被水泡湿等情形,导致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损坏但仍然能辨认代码和号码的,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对相关发票进行空白作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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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水灾影响,纳税人发生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发票丢失的,或者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的,应该如何处理?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 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
1
纳税人受灾害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可以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2
纳税人申报财产损失时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明材料备案?
不需要。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3
纳税人申报财产损失时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
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取消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 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 —
1
个人受灾害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是否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可以减征。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
2
个体工商户受灾害影响遭受重大损失,如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受台风影响遭受重大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 其他税收政策 —
1
受灾害影响,纳税人能否减免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度企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当年资源税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
2
房屋受到灾害毁损,纳税人能否减免房产税?
(一)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二)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3
受灾害影响,纳税人能否减免车船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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