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人火锅店消费1000元逃单(以为是免费喝的水)

来源:浙江法制报

“雪糕刺客”近日成热词之一,近日,何女士向宁波市海曙区消保委投诉说,她在火锅店消费时遭遇了“饮料刺客”,“服务员向我推荐饮料时,没有告知价格,也没有对推荐的饮料明码标价,结账时,3瓶水收费177元……”

13人火锅店消费1000元逃单(以为是免费喝的水)(1)

被何女士投诉的火锅店名为“最上火锅•鲜吧”。何女士说,前几天,她和两位朋友去这家店就餐,点菜时,服务员问他们喝矿泉水还是气泡水,何女士答矿泉水,之后服务员开了2瓶矿泉水和1瓶气泡水送上来。何女士三个人点了一些菜,吃火锅吃得挺开心。

可等到结账时,何女士就不开心了。服务员报出的总费用超过1800元,何女士感觉这个价钱比她自己估算的高了不少,便要来账单仔细核对,这才发现矿泉水49元一瓶、气泡水79元一瓶,3瓶水一共消费177元。

“我还以为水是火锅店免费提供的呢”,何女士说,服务员并没有提前告知水是要收费的,菜单上也没有标明水的价格,“现在3瓶水收这么高的费用,完全不合理。”与火锅店交涉未果,何女士气鼓鼓地买单走人。

事后,何女士拨打了消费投诉电话。消保委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到,何女士他们喝的矿泉水为每瓶750毫升、气泡水为660毫升一瓶,火锅店确实没有事先告知水的价格。何女士坚持认为,点菜时火锅店没有告知水要收费,而且菜单上其他项目都明码标价,唯独没有水的收费标准,“我这才以为水是免费的。没想到这水的价格还这么高!我认为店家有诱导隐形消费的嫌疑”。

消保委工作人员在调解时表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同时《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也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对食材的产地、品质和价格(计量单位)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表示,对消费者选定的酒水菜品及价款,下单前应当经消费者确认;未经消费者确认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处理。

最终,火锅店向何女士道歉并退还她177元饮料水费用,并表示会立即整改。

消保委提醒

消费者在消费时最好事先问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经营者也要做到明码标价,让消费者钱花得明明白白。

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今年7月1日起,经营者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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