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编纂的特征与意义(东方法学名家吕忠梅)

法典编纂的特征与意义(东方法学名家吕忠梅)(1)

吕忠梅教授

人物简介

吕忠梅,汉族,1963年3月生,湖北武汉人,农工党员,法学博士,教授。现任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双聘教授。先后获得国务院有特殊贡献专家、中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年度中国法治人物等学术荣誉。曾任第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长期从事经济法、环境法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等国家及部省级科研课题20余项、国际国内合作科研课题近20项,发表科研成果600余万字,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20余项。参与环境保护法、水法修正案、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调研和论证工作;积极推动“绿色民法典”编纂;首倡“为长江专门立法”并多次提出议案提案并积极参与长江保护法草案制定的相关工作。在《东方法学》2020年第2期发表《关于制定<长江保护法>的法理思考》。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明确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基石。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反复强调:“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法治思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实践深化和科学运用。面对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目标,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

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从1950年开始,先后颁布《矿业暂行条例》《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等法规、规章,调整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制定1954年《宪法》,确立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1972年,周恩来总理直接推动派出代表团出席瑞典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以中国政府名义加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并成为该署理事会首批58个成员国之一。1973年,中国首次召开第一次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并制定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为专门环境保护立法奠定基础。

邓小平同志1978年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79年,中国颁布《环境保护法(试行)》,开启了环境保护法制化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生态环境立法一直走在“快车道”上。到2013年,中国已制定《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综合类法律4部,《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污染防治类法律6部,《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自然资源与自然(生态)保护和开发利用类法律13部,《清洁生产促进法》等促进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类法律2部,《节约能源法》等合理开发利用能源利用类法律2部;此外,还有10部左右的民事、刑事、行政和经济立法中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制定生态环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600余部,颁布国家环境标准120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通过规定相关环境保护义务与传统法律相衔接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建设。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美丽中国”建设作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写入序言,推动中国法律体系适应生态文明时代的需求转型升级。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确立环境保护法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地位。近五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9部法律,新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等5部法律,启动《长江保护法》等法律的制定工作。2019年,中办、国办联合发布第一部生态环境保护的党内法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环境保护基本法为统筹,涵盖污染防治立法、资源保护立法及专门事项立法的生态环境立法体系日趋成熟。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传统法律部门的“绿色化”革新也迅速推进。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以其完整的“绿色规则体系”开创了世界绿色民法典之先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刑法承担起了惩治环境犯罪、预防环境风险的新使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法典编纂的特征与意义(东方法学名家吕忠梅)(2)

吕忠梅受聘清华大学法学院双聘教授

编纂环境法典是完善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必由之路

中国的生态环境立法与改革开放同时起步、也与世界生态环境立法同频共振。但是,现行的生态环境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分属行政法、经济法两个法律部门,不少法律间存在着立法宗旨和任务相互矛盾,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的问题十分突出;污染防治类、资源开发利用类单行法律的重复率更是高达30%以上。面对目前生态环境立法数量多、重复多、冲突多,生态环境执法司法依据少、裁判规则少、冲突规范少的现状,通过法典化实现生态环境立法统一价值目标、整合制度体系是最佳方案。

今日中国,在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绿色发展转型、生态文明建设的共识度大幅提升、最大公约数已经形成。建设“美丽中国”成为国家战略,生态文明体系建设有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迅速推进,构筑了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中的“绿色谱系”;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与日俱增,成为转型升级的“绿色动力”。生态环境立法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的核心内容,对生态文明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至关重要。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生动实践,是环境法典编纂最深厚的政治土壤和民意基础。

中国环境法学研究日趋成熟,已有一批以环境法典编纂为课题的理论研究成果。近年来,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已完成九个国家的环境法典翻译并正在陆续出版;同时设立“中国环境立法法典化”专项课题,组织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者开展相关基础研究并提出“中国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目前已完成15个专题研究报告,专家建议稿及立法说明也于2020年底完成。此外,还有一些研究机构也在进行环境法典编纂的相关工作并取得成果。这些都为环境法典编纂准备了技术条件。

上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基于民法典带来的荣耀感,意图在环境法典领域引领世界潮流,立法动力强劲。目前,已有10多个国家出台了环境法典,如法国、意大利;还有一些国家正在制定或者编纂环境法典,如德国、俄罗斯。尽管国外有环境法典并不意味着我国必须编纂环境法典,但我国面临的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以及环境立法优势也为国外所不具有。特别是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我们传承中华民族“天人合一”的生态和谐观、“成己成物”的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取之以时”“取之有度,用之有节”法律制度,既极大地彰显了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也对环境法典编纂提出要求并预留了空间,为中国环境法典成为世界领先立法提供了最佳契机。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切实加强生态文明等重要领域的立法的明确任务。我们建议并期待,将环境法典编纂纳入“十四五”立法规划并及时启动相关的研究论证工作。

(特约供稿: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编辑:赵欣、专题统筹:秦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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