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索赔流程(工程变更计价与索赔)

雇主与承包商按照双方签署合同所确定的平衡关系,会因建设工程的特性而被施工中发生的各种变化事件所打破,这些变化事件按性质可分为变理、直接损失及/或费用、新增工程和索赔,不同类型具有不同的性质及计价规定,承包商必须准确掌握,才可正确核定符合合同要求的变更费用,从而保障自身利益,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工程变更索赔流程?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工程变更索赔流程(工程变更计价与索赔)

工程变更索赔流程

雇主与承包商按照双方签署合同所确定的平衡关系,会因建设工程的特性而被施工中发生的各种变化事件所打破,这些变化事件按性质可分为变理、直接损失及/或费用、新增工程和索赔,不同类型具有不同的性质及计价规定,承包商必须准确掌握,才可正确核定符合合同要求的变更费用,从而保障自身利益。

工程也会按建设项目特性使用不同类型的标准合同文本,相关合同赋予承包商不同的合同责任及计价规定,承包商需准确掌握相关的合同条款规定及计价要求,以正确核定符合合同要求的变更费用。

必须遵循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进行变更计价的实质性原因,是为维持合同双方进入合同时所建立的平衡关系,故变更计价的实质原则及用意是使双方恢复至签署合同时所拥有的合同地位。

1.变更的定义

变更的含义均是“改变或修改合同图纸所绘画、合同规范所要求、合同清单所列出的工程的设计、质量或数量,包括对前述工程的任何增减/取消或取代、任何前述工程的物料及货物标准的改变,迁离承包商为了实施工程而运抵工地的任何合格物料或货物或已完成工程,但不包括承包商运抵工地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物料或货物。不同类型的合同对变更的命名各不相同,主要有“变更”、“修改”、“补偿事件”三种命名。

各个合同文本因工程承包性质而对变更存在以下规定:

(1)、JCT无工程量标准建筑合同

有时称为“图纸 规范合同”或“总价包干合同”,雇主对这些合同不提供工程量清单,要求承包商按照自身所报的包干合同总价而完成工程;

合同总价拆分为按工程进度表、合同总价分拆表确定的、以双方协定格式表征之“已标价文件”的价款,作为变更的计价基础。在这些合同下:

1)承包商负责承担已正确计算了合同文件反映的所有工程范围的风险,但雇主应保障合同中包含的设计信息能够令承包商达到满足前述目的的并适当详尽。

2)由于雇主不提供工程量清单,故合同内包括的用于变更计价的费用计算明细相对有限。

3)“修改”的定义如下:

a. 合同内工程之设计、工程量或质量的改变或修改。

b. 雇主指示的任何(附加的)责任或限制,或增加或改变或取消任何责任或限制。这些责任或限制具体指进驻工地或工地内的特别区域、工作面或施工时间的限制、按照雇主的特别指示执行工程,发生施工条件及/或工程性质的修改。

(2)、JCT有工程量标准建筑工程合同

具有按完整计价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出的合同总价,工程量清单称为“合同清单”及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用于定义承包商需完成工程的质量和工程量。在这些合同下:

1)雇主负责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量度规则准确计算工程量及准备工程量清单中发生的任何错误的风险,工程量及准备工程量清单中发生的任何错误均应作为变更而予以纠正。

2)形成远多于总价包干合同的用于变更计价的单价信息,从而提高了双方达成类似项目单价一致的机会。

3)“修改”的定义与“无工程量标准建筑工程合同”的相同。

(3)、JCT有近似工程量标准建筑工程合同

具有按照近似工程量清单计算出的合同总价,工程量清单称为“合同清单”及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用于确定承包商需完成工程的质量和工程量。在这些合同下:

1)雇主负责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量度规则准确计算工程量及准备工程量清单中发生的任何错误的风险,工程量及准备工程量清单中发生的任何错误均应作为变更而予以纠正。

2)工程量清单将在设计完成及确定了准备工程量后被重新量度,合同双方共同展开工程量度及逐步达成一致非常重要。

3)工程量清单的单价用于就工程量变化进行的变更计价及合理调整合同价款。

4)“修改”的定义与上面说明的相同。

这些类型的合同常用于没有时间编制准确计算的工程量清单所需详尽设计文件的建设项目,雇主可采用近似工程量清单而预先进行工程启动,以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

(4)、JCT中型项目建筑工程合同

本质上属于有工程量合同,适用于使用标准分部工程及技术的内容相关简单的工程项目。

在这些合同上,雇主负责承担使用工程量的准确性及将其按约定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分离出来的风险,变更解决办法与“有工程量标准合同”的相同。

(5)、JCT小型项目建筑工程合同

适用于性质简单及没有准备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项目。在这些合同下:

1)雇主负责说明承包商完成工程的质量和工程量;

2)工程可按技术规范、图纸及工程量单价表的要求而进行,雇主承担前述文件内存在的任何不一致的风险,任何这些不一致的排除应按变更处理。

(6)、JCT设计 建造合同

雇主负责准备作为确定承包商工程范围及责任之基础的一系列的“雇主要求”,合同则为承包商按照“雇主要求”完成所设计工程的总价包干合同。在这些合同下:

1)雇主承担“雇主要求”的定义责任,承包商承担按照“雇主要求”完成设计的责任,这些安排应形成起草定制合同的主要内容。

2)承包商负责承担已正确计量了需完成施工的设计工程以满足“雇主要求”及法规要求的风险,雇主不负责准备任何工程量,因之引致用于变更计价的费用计算明细相对有限。

3)有别于合同总价的分解,雇主应保障为实施前述目的所需的合适详尽的设计信息。

4)除非发生“雇主要求”的改变,否则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5)“修改”的定义则如下:

a. 按照“雇主要求”的变更判定之合同内工程的设计、工程量或质量的改变或修改。

b. 雇主指示的任何(附加的)责任或限制,或增加或改变或取消任何责任或限制。这些责任或限制具体指进驻工地或工地内的任何特别区域、工作面或施工时间的限制,按雇主特殊指示执行工程。

(7)、JCT大型项目建筑工程合同

适用于规模较大的经常进行工程,承包商须为可承担包括完成设计在内之较高风险的有经验的承包商。在这些合同下:

1)修改被限制在有限的情况。

2)“修改”的定义如下:

a. 与要求及/或建议相比的、被要求按合同完成之任何事项的任何设计、质量或工程量的改变。

b. 按照要求及/或建议确定的与雇主要求的任何限制或责任相比的对承包商完成工程的方法的改变,或是增加的限制或责任。

c. 依据合同规定可按“修改”处理的任何事项。

(8)、承包商负责设计之JCT中型项目建筑工程合同

在很多方面与“设计 建造合同”类似。

(9)、承包商负责设计之JCT小型项目建筑工程合同

适用于简单的、承包商仅负责部分工程之设计的工程项目,合同条款比其他类型的JCT合同相对简单,变更计价规定也没有例外。建筑师/合同管理人可签署涉及”雇主要求”之改变的以下指示:

  • 改变或修改承包商负责设计部分的工程。
  • 发出要求增加、取消或修改工程的指示。
  • 改变工程进行程序或周期。

(10)、NEC合同选项A—附有实施单价表之总价合同

具有由实施单价表所列一系列工程项目的包工价款计算出的合同总价。在这些合同下:

1)修改通过合同约定的赔偿事件的发生而完成,这些事件涵盖合同约定由雇主承担风险的许多情况。

2)补偿事件确定“修改”的成本影响及其引致的任何工期延长和损失及/或费用。

(11)、NEC合同选项B—附有工程量清单之总价合同

具有按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出的一系列包干价款构成的合同总价。在这些合同下:

1)修改通过合同约定之赔偿事件的发生而完成。

2)以下赔偿事件用于商讨假若发生下的情况:

a. 结算总数量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的差异(非准确工程量)。

b. 非准确工程量引致的任何单位确定成本的修改。

c. 工程量清单的一个项目包含了超过0.5%之合同价款的修改价款(合同总价)。

d. 所使用量度法之偏离的纠正。

e. 工程量清单的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不一致的纠正。

(12)、NEC合同选项C—附有实施单价表之目标价合同

具有按实施单价表的每一工程项目的一系列包干价款构成的合同总价,“修改”通过合同约定之任何赔偿事件的发生而完成计价,见“NEC合同选项A”的说明。

(13)、NEC合同选项D—附有工程量清单之目标价合同

具有按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出的一系列包干价款构成的合同总价,“修改”通过合同约定的任何赔偿事件的发生而完成计价,见“NEC合同选项B”的说明。

(14)、NEC合同选项E—成本补偿合同

没有合同总价,合同价款按确定成本再加取费而确定,“修改”通过合同约定之赔偿事件的发生而完成计价,见“NEC合同选项A”的说明。

(15)、NEC合同选项F—管理承包商合同

没有合同总价,合同价款按确定成本再加取费而确定,“修改”通过合同约定之赔偿事件的发生而完成计价,见“NEC合同选项A”的说明。

(16)、FIDIC施工合同条件

由关于建筑及土木工程的一系列合同条件所组成,适用于雇主负责完成工程设计的国际工程,合同总介通常按可重新量度的或构成包工总价计价基础的或由一系列包工总价构成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其他单价表而形成。在这些合同下:

1)工程师负责设计工程及代表雇主管理合同实施。

2)工程师负责指示承包商执行变更,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

3)合同未规定承包商可以执行变更,除非被工程师指示或批准。

4)变更可包括以下内容:

a. 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

b. 任何工程项目的质量或其他工程特征的变更。

c. 任一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及/或尺寸的变更。

d. 任何工程的取消(除非这些工程变更为由其他承包方负责完成)。

e. 执行增加工程。

f. 任何部分工程之特定施工程序或施工时间的变更,若这些施工程序或施工时间已被预先约定为雇主的风险。

(17)、FIDIC设备及设计 建造合同条件

由导致“设计 建造合同条件”安排的关于建筑及土木工程的一系列合同条件所组成,适用于承包商负责完成工程设计的国际工程。在这些合同下:

1)合同总价是按由承包商负责承担全部设计责任而确定的包干总价。

2)变更指被指示的或被审批的构成“雇主要求”变更的修改。

在工程的合同管理及造价控制中,承包商必须准确掌握普遍适用于各类合同之“变更”的下述含义:

1)“变更”是按雇主指示做出的变更,不包括承包商原因所造成的变化。

2)不能仅以合同清单是否列出了相关工程为标准而按“合同内工程”、“合同外工程”来判定相关的工作属于“变更”还是“新增工程”,凡为实施合同约定的“完成”标准而需进行的工程均属变更。

3)除雇主原因造成的承包商为了实施工程而运抵工地的合格物料/货物或已完成工程的迁离外,变更对应的所有工程均是“永久工程”,原则上不包括承包商为了完成工程所完成的“临时工程”。非雇主原因引致的临时工程的变化,或者按合同需承包商负责承担相关的责任及费用,或者须相关责任方承担;雇主原因引致的临时工程的变化,则按“直接损失及/或费用”处理。

4)需要与合同图纸所绘画、合同规范所要求及合同清单所说明的原定工期相互比较而判定是否发生了变更,即按雇主指示是否构成了依据前述合同文件确定的原定工程的变更而判定。

5)增加、减少、取消、取代均属变更。

6)变更是承包商依据“按合同执行及完成工程并修复其任何缺陷”的基本合同责任所必须完成的工程,承包商必须执行雇主颁发的变更指令,除特别说明的情况外,承包商不能等待与雇主协定变更费用后才开始予以实施。

7)拒绝执行变更等于承包商拒绝履行前述基本合同责任,即构成“违约”,雇主有权“终止合同”,承包商并须赔偿给雇主造成的所有损失。

2.直接损失及/或费用的定义

直接损失及/或费用中的“损失”是指承包商因以下直接原因而蒙受的不能从其他价款获得恢复的原预期收益:

(1)干扰(正常施工程序的打乱)。

(2)变更。

(3)文物发现。

直接损失及/或费用中的“费用”,是指上述之干扰、变更或发现文物的直接原因导致的承包商为了创造同样结果的任何工程而不得不发生的增加预期花费。

直接损失及/或费用中的“直接”,是指与发生原因直接相关的索赔,但不包括伴随发生的相关损失或花费。

直接损失及/或费用所对应的事件,是因雇主未达到违背基本合同责任程度的履约失误引致的造成承包商损失的行为,例如:

(1) 因对移交给承包商的工地实施使用时间限制、进入区域限制而违背了“提供工地”的合同责任引致的承包商临时设施布置及施工进行的损失。

(2) 因延迟履行“提供图纸、指令和详图”的合同责任引致的承包商返工或已订购物料或已完成工程的报损/报废。

(3) 因延迟履行“审批”的合同责任引致的承包商停工。

(4) 因违背“不能干扰工程进度”的合同责任引致的承包商施工进度影响和损失。

直接损失及/或费用事件不构成违约的严重程度,承包商无权终止合同,但雇主须按“补偿”的原则而赔偿对承包商造成的直接损失。

3.新增工程的定义

新增工程是指承包商按照雇主指示完成的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以外的工程,如雇主指示“结构 初装修”承包合同的承包商负责完成相关室内精装修,指示“公共区域精装修交楼标准”承包合同的承包商完成相关的户内精装修,指示承包商完成本地块内其他承包商负责的相关工程或本地块外的其他工程项目。

新增工程不是承包商受合同约束而必须完成的工程,承包商可接受相关的工程委托,也可不接受;能否达成委托须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而确定,承包商拒绝委托也不构成违约。

即便承包商接受了雇主的新增工程委托,这些工程的执行也不受原合同的约束,例如不受原合同之合同工期、工期延误赔偿率、按合同单价计价的制约。

承包商对新增工程委托的接受,不能影响承包商按原合同拥有的所有合同权责,如不能影响原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释放时间、缺陷保修期起算时间、保留金支付时间等。

4.索赔的定义

索赔是指合同的任何一方针对另一方发生的违背基本合同责任的违约行为而提出的索偿。

在这些情况下,守约有权终止合同,违约方并须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雇主承担的基本合同责任主要包括:

(1) 提供工地。

(2) 提供图纸、指令及详图。

(3) 适时审批。

(4) 不能干扰工程进度。

(5) 不能非合理的另行安排工程。

(6) 适时付款。

合同责任的承担及违约与否仅限于按照合同双方的履约行为而判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不能合理预见的且在合同执行中均不能合理避免其发生的、不是由合同任何一方的人力所能克服的事件在合同上一般按“不可抗力”而定义,按由双方各自承担给自身造成的损失而处理,这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战争被宣称与否)、入侵、外部敌人行动。

(2) 所在国发生的叛乱、恐怖活动、动乱、革命、暴乱、军事权利或篡权、国内战争。

(3) 所在国发生的不是承包商的人员、雇员或分包商造成的骚乱、骚动或混乱。

(4) 所在国发生的战争军火、爆炸物、无线电波造成的粒子辐射或污染,但属于承包商使用这些军火、爆炸物、放射线或无线电的情况除外。

(5) 地震、龙卷风、台风或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

FIDIC合同规定,当由于上述(1)至(4)项的“不可抗力”及“飞机或其他航天器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所造成的压力波”的风险发生而引致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的损失和损坏时,承包商应立即通知雇主,负责改正雇主要求的这些损失或损坏;若因承包商进行的这些损失和损坏改正而发生了工期延长及/或费用,承包商须进一步通知雇主,并有权获得相关的工期延长及费用支付。

但承包商按下述理据向雇主提出的索赔难以获得合同的接纳,或者合同条款已经规定了相关的风险由承包商负责承担:

(1) 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物质条件。“物质条件”指自然物质条件、人为及其他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水和水文条件,但不含气候条件。

(2) 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并防范自然力的作用。

对合同总价做出的任何调整均须获得工料测量师审核及雇主审批,工料测量师及雇主则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计价规则而完成;承包商须准确遵循合同条款的计价规定而计价,以使工料测量师及雇主能够尽快完成审核和审批,从而可尽快确定相关的结算价款。

承包商不宜等到竣工移交证书颁发后的合同结算期才进行变更及调整合同价款的结算,而须随施工进行同步完成,以适时获得相关合同调整增加费的支付,与雇主及各分供方有效完成相关的合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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