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哺乳期协商解合)
5月6日,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一起劳动纠纷典型案例,宣判拒绝哺乳期员工辞职要求的公司赔偿10万余元。
郑州中院新闻发布会通告劳动纠纷典型案例
一、事情经过张女士就职于某汽车公司数10年,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与2021年1月31日与公司协商一致,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张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103124.15元。
张女士办理完工作交接后,离开了公司。然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公司就反悔了。以张女士处于哺乳期为由,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合《劳动法》有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并要求张女士重新上班,否则补偿金不予支付。
公司还以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为由,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撤销了双方此前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
张女士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二、法院判决张女士不服,并上诉至郑州中级人民法院。
最终,法院认为:虽然劳动者处于哺乳期,但劳动者认可解除该协议,并认为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可撤销的情形,且该协议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故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对于张女士的诉求予以支持,判决张女士胜诉。
法院民事裁判
三、法律依据1、强制保护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是对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需要特别关照的特殊时期,法律对女职工“三期”规定了很多特殊权益的保护。
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就是对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的体现,从法律上对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强制约束和单向规定。
2、协商解约
如果处于“三期”的女职工自愿放弃权益保护,女职工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给予N 1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N 1补偿办法。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参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学习《劳动合同法》
四、结语本案用人单位以保护女职工哺乳期合法权益为由,后悔支付赔偿金,撕毁合同,要求职工返岗,是典型的利己主义者,最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部法律,每一位劳动者都应该认真学习,掌握有关条例,在实际工作中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友友们,您对该公司的做法有什么看法?欢迎讨论、留言。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