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否为无效婚姻(重婚近亲结婚年龄不到)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开篇第一条内容就是: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婚姻法》在之后又经过了两次修订,婚姻自由的原则,始终没有被改变过。
2021年起实施的《民法典》中,在第1041条明确规定了: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但如同其他的自由一样,婚姻自由也不代表完全的无束缚。
《民法典》就规定了三种无效的婚姻。
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其他人登记结婚,同时维持两段婚姻的行为。
法律把婚姻关系分成两种类型:
法律婚姻,即双方通过婚姻登记行为缔结的婚姻。
事实婚姻,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但实际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
婚姻无效里,重婚的定义要小于《刑法》中重婚罪的定义范围。同时维持两段法律婚姻,才属于婚姻无效中的重婚。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重婚不但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中,就已经明文规定了禁止重婚。这个规定一直延续至今,并应该会继续延续下去。
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并不是指两段婚姻都无效。而是讲一个先来后到。
先登记的婚姻属于有效婚姻。后登记的那段婚姻,无论双方有没有感情,另一方知不知道,都属于无效婚姻。
重婚除了导致婚姻无效的结果以外,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上,和普通的离婚诉讼并没有什么差别。
但第一段婚姻的配偶可以共同参与到这个诉讼中,防止他/她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二、近亲每个正常人的身上大概会携带几种至数十种隐性遗传病的致病基因。在随机婚配时,夫妻二人如果没有血缘关系,他们所携带的致病基因不同,那么后代因为遗传原因患病的概率就会很低。
而对于血缘关系较近的近亲婚配而言,夫妻俩携带相同隐性致病基因的可能性很高,从而导致其后代更容易遗传到这些疾病。
所以,为了提高人口质量。从第一部《婚姻法》开始,就对近亲结婚施加了限制。并在1980年的修订中,将这个范围框定在了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中。
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一般为一条垂直的直线。
上端是生出自己的长辈、比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下端是自己生出的晚辈,比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则是指与自己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就是指以自己为一代,往上找到双方的同源血亲,然后计算一共有几代,并以代数大的那一方为准。如果等于或小于三代,就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可以结婚。
但只要有一方的代数是大于三代的,那么就不受这个限制,可以结婚。
要注意的是,出于伦理道德方面的考虑,直系血亲还包括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比如养父母子女、以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也是不能结婚的。
三、婚龄
从1980年开始,在综合考虑了生理方面和社会方面的因素后。
我国将法定婚龄设定为了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
在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随着身份证的普及,因为年龄未到而被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况已经越来越少见了。
同时,婚龄这个问题还有一个特别的地方,登记结婚的时候年龄没有到,但只要之后双方都到了法定婚龄,那么无效的婚姻会自动转变为有效的婚姻。
但在实际中,关于婚龄这个问题,还有另外一种常见的情况。
有部分年龄还没到,但迫不及待想要结婚的小情侣,会偷偷拿他们哥哥、姐姐的身份证去冒名登记结婚。这种情况其实就和婚姻无效没关系了。本质上其实是一种冒名结婚的问题。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作为他们的哥哥姐姐来说,在本人并没有去登记结婚的情况下,“被”结婚了,这明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所以,哥哥姐姐是可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这个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如果不予撤销的,那么他们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个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
而不能直接起诉要求确认婚姻无效。
关于婚姻无效还有两点是需要注意的。
婚姻无效的起诉主体,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也可以是他们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重婚的情况下,当事人所在单位、居委、村委、派出所、民政部门以及妇联等基层组织也都有权起诉确认婚姻无效。
本期是婚姻无效的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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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我来聊聊可撤销婚姻的两种情况,欢迎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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