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以案说“典”

条文 案例 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名誉权和荣誉权

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需要承担法律责任)(1)

英雄烈士的名誉权、荣誉权

(侮辱英烈要付出惨痛代价

法言俗语

指出:“崇尚英雄才会产生英雄,争做英雄才能英雄辈出。”革命英烈为我们今日的幸福生活奉献了自己的青春甚至是宝贵的生命,这种红色基因传承到今天,涌现了一批当代负重前行的英雄,但是也出现了个别“污名化”英雄烈士的行为。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是民族的脊梁,用侮辱、诽谤的言语对英雄烈士进行诋毁和恶搞,不仅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给其亲属造成精神损害,更会动摇整个社会的价值观,伤害社会公众的感情。

以案释法

案例一:2013年5月22日,孙某在新浪微博通过用户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出污辱邱某云烈士的言论。孙某当时拥有603万余名“粉丝”,该文在发布后不久就被大量转发、评论。孙某以博文方式对邱某云烈士进行侮辱、丑化,在网络和现实社会中引起了强烈反响,使邱某云烈士亲属的精神遭受严重创伤并使其家庭生活受到了极大影响。

2015年,某饮料公司在其举办的“某凉茶2014年再次销量夺金”的“多谢”会上,通过“加多宝活动”微博发布了近300条“多谢”海报,感谢对象包括新闻媒体、合作伙伴、消费者及部分知名人士。孙某作为新浪微博知名博主也是某饮料公司感谢对象之一,某凉茶发微博与孙某继续互动,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在网络上引起极大反响。烈士邱某云之弟邱某华以孙某的前述博文对邱某云烈士进行侮辱、丑化,某饮料公司以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贬损烈士形象,用于市场营销的低俗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由,将孙某和某饮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邱某云烈士生前在战斗中表现出的舍生取义、爱国为民的精神,在当代中国社会有着广泛的道德认同,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时也是邱某云享有崇高名誉和荣誉的基础。孙某发表的言论是对邱某云烈士的人格贬损和侮辱,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且该言论通过公众网络平台快速传播,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给邱某云烈士的亲属带来了精神伤害。因此,邱某华要求孙某对其侵权行为进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某饮料公司作为国内知名饮料厂商,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在其为庆祝“销量夺金”精心策划的“多谢活动”中,应当对所感谢的对象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孙某作为网络知名人士,虽然发表过多篇有关的其他微博博文,但在转载和评论数量上、评论内容的激烈程度和社会影响力上,远不及侮辱邱某云烈士的博文,某饮料公司应当而未对孙某之前发表的影响较大的不当言论予以了解而进行答谢及互动,导致较大社会负面影响产生,再次给邱某云烈士的家属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因此,某饮料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某饮料公司应当对其言论产生的负面影响和侵权事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邱某华诉孙某等一般人格权纠纷案,详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0012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二:江苏省淮安某小区一座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消防战士谢某在解救被困群众时坠楼壮烈牺牲,公安部和江苏省有关部门追认谢某同志“革命烈士”称号,追记一等功以及追授谢某“灭火救援勇士”荣誉称号。被告曾某对谢某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侮辱性言论,歪曲烈士谢某英勇牺牲的事实。谢某的近亲属表示对曾某的侵权行为不提起民事诉讼,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追究曾某侵权责任。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遂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曾某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英烈精神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的体现,全社会都应当认识到对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有责任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等民事权益。本案中,被告曾某利用微信群,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歪曲烈士谢某英勇牺牲的事实。因该微信群成员较多且易于传播,被告的此种行为对谢某烈士不畏艰难、不惧牺牲、无私奉献的精神造成了负面影响,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了对谢某烈士名誉的侵害。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肆意歪曲、亵渎英雄事迹和精神。诋毁烈士形象是对社会公德的严重挑战,被告曾某的行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判令曾某应当在当地地级市一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淮安谢某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转引自《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5月14日,第3版。)

法官说法

1.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网络的虚拟环境使个别思想道德观念淡薄的人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歪曲烈士谢某英勇牺牲的事实,诋毁烈士形象,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侵害了谢某烈士人格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为加强对英雄烈士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保护,法律规定了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当社会上出现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时,如果该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没有向法院起诉的,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3.我们无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网络空间里,都应当崇尚英烈、敬重英烈、捍卫英烈精神,传播社会正能量,弘扬时代主旋律,并树立起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需要承担法律责任)(2)

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需要承担法律责任)(3)

注:本文由“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编辑整理,转载原文请注明出处

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

关注©山东高法

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需要承担法律责任)(4)

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员工不服从合理调岗,单位是否有权辞退?

离婚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处理原则

结账后发现酸奶过期1分钟,超市该赔吗?

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需要承担法律责任)(5)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