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车子脱保了怎么办(这种事故可以理赔)
机动车辆保险即汽车保险(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保险。除交强险强制购买外,多数车主会选择购买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其他汽车商业险种,以防范可能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但总有粗心的车主忘记购买车险,导致车辆脱保(指没有在保险期截止前正常投保,使原保险标的在一段时间内没有保障的情况),发生事故后自行承担巨额的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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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么一种“极端”,车辆自2013年脱保两年,2015年1月1日上午车主购买保险并支付了保费,但保险公司1月2日才出具保单,保险期限自1月2日起至次年的1月3日,车主1月1日下午便驾车撞伤一人,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能理赔吗?
发生在保险期间外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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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日上午10点,杨某为其脱保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等险种,填写了投保单并支付了相应保费,但保险公司口头告知其保单次日才能开据。当日晚19点,杨某驾驶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撞伤赵某,造成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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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赵某找到该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但保险公司称,杨某车辆保单生效日期为3月2日0点,保险期间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保单未生效且事故发生不在保险期限内,拒绝理赔。协商无果,赵某将杨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其相应损失。
出具保单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杨某于2019年3月1日向某保险公司提交投保单投保相应保险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已于2019年3月1日成立并生效,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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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保单载明生效日期为3月2日0点,保险期间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事故发生未在保险期间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等之规定,保险单系保险公司出具的格式文书,其应就其已将保险单所载的保单生效、保险期限等内容告知杨某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前述内容对杨某不具有约束力。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对保险期限的理解发生争议的,也应当作出对被保险人杨某有利的解释,保险合同自2019年3月1日起生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综上,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已于2019年3月1日成立并生效,保险期间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出具保单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保险公司对于杨某事故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虽如上,各位车主还是勿望及时购买保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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