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招投标考点(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债权债务的问题因此,学习有关债权的基本法律知识,有助于在实践中防范债务风险,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一建法规招投标考点?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建法规招投标考点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债权债务的问题。因此,学习有关债权的基本法律知识,有助于在实践中防范债务风险。
此章节为每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必考知识点,19-22年均以单选或多选题型出现,希望大家务必掌握该知识点。
知识点: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一、合同
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任何合同关系的设立,都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关系。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最主要的也是合同。施工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产生债的关系;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二、侵权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也常会产生侵权之债。如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废水及废弃物排放,有可能产生侵权之债。此时居民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是债务人。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民法典》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四、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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