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比及涉税注意事项)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税收实务过程也是纳税人易弄混的问题,对政策理解有误很可能就会导致延迟缴纳税款或者提前缴纳税款的问题,导致不必要的涉税风险现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相关涉税注意事项整理如下,供大家学习参考,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表?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表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税收实务过程也是纳税人易弄混的问题,对政策理解有误很可能就会导致延迟缴纳税款或者提前缴纳税款的问题,导致不必要的涉税风险。现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相关涉税注意事项整理如下,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备注:上述规定中提到的第十四条视同销售具体规定如下: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1.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对企业所得税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具体规定:
1.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上述四种形式的商品销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是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是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是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三是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
1.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2.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23号)
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4.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三、税会差异涉税注意事项
由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会计收入确认时间存在差异,在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收入确认没有必然联系,在会计记账时,一旦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就应注意计提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存在税会差异时,日常会计核算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并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汇算清缴时对税会差异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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