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劳动法相关问题之经济补偿金)
[what]经济补偿金基数是否包含降温费、过节费等企业职工福利费?
-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答疑解惑
员工福利费不属于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任意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之规定,工资薪金总额不含企业职工福利费。
那么,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时,降温费、过节费等企业职工福利费不应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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