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走私动物(男子路边兜售野味)

12月22日下午,江苏徐州云龙公安分局王杰派出所公布一起非法狩猎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案,三名嫌疑人均已被刑事拘留。

野生走私动物(男子路边兜售野味)(1)

案发12月12日,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观光路铜山吕梁路段有人在兜售疑似野生保护鸟类,民警立即组织警力前往现场进行查看。民警到达现场时发现,嫌疑人正在路边兜售野生保护鸟类,于是立即将嫌疑人控制,当场查扣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猫头鹰3只、红隼1只、黑翅鸢1只,以及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斑鸠20只。经讯问,嫌疑人交代这些野生保护鸟类,都是从安徽灵壁县另两名嫌疑人处收购来的。

民警通过侦查,很快掌握了两名涉嫌非法狩猎嫌疑人的住处,并于12月18日,前往安徽灵壁对两名非法狩猎的嫌疑人实施抓捕,结果发现嫌疑人李某心正在下网捕鸟。

野生走私动物(男子路边兜售野味)(2)

随后,民警又在非法狩猎的嫌疑人李某心的住处搜查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猫头鹰1只,野生斑鸠25只;在嫌疑人李某桂的住处搜查出野生斑鸠15只,并查扣了作案工具若干。

野生走私动物(男子路边兜售野味)(3)

徐州市云龙区公安分局王杰派出所民警 闫可:经过司法鉴定,猫头鹰、黑翅鸢及红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鸠属三有保护动物 。目前,三名嫌疑人均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珍惜濒危保护动物,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希望大家能够珍惜爱护我们的环境,不要非法猎捕野生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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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文:严惩非法购买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12月24日公布。意见提出依法严厉打击以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购买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总台央视记者 刘湘攸)

(编辑 王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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