涠洲岛退票手续费多少钱(退票口在阿富汗)

在德云社相声的表演中,曾经出现这样一幕“观众喊退票,岳云鹏回道'售票口在门口,退票口在阿富汗'”。

当然,这只是一个相声,而现实生活中这样的霸王条款也屡见不鲜

比如,国内四大运营商的各个网点都可以购买手机卡,而注销手机卡就要到购卡地的大网点;ofo小黄车的充值随地充,仲裁在北京;小鹏汽车也是买的时候车主是大爷,有了纠纷到广州

那么,这种“售票口在门口,退票口在阿富汗”的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

很多人在使用APP的时候,都会签署一个用户协议,但大部分人基本都是跳过去没有看,是他们都不关心协议里面授予的法律权利吗?

其实不然,因为不管你看不看这些协议,如果你想用这APP,必然只能选择同意这个选项,如果你不同意,是无法登录使用这款APP的。

而这些协议最后一般都会对法律适用和管辖约定一个仲裁方式,为什么国内众多大厂喜欢仲裁呢?这要先从仲裁是什么说起。

仲裁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庭申请仲裁,根据事实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这就是为什么大厂喜欢仲裁的原因了,一裁终局,排除法院的管辖。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根据当事人意识自治原则,可以约定海南的纠纷到黑龙江仲裁。并且仲裁是按争议金额收费的,成本较高

就比如ofo小黄车,一位大学生为退押金起诉ofo倒赔400元,而ofo的押金分为两款99元和199元。也就是说不算时间成本,该大学生至少亏了201元,以至于出现了下面的这种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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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该大学生是怎样亏掉至少201元的呢?

根据《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也就是说要想起诉,首先得确定仲裁协议无效,否则光交通费和仲裁费成本就可以买好几十辆ofo小黄车了。

《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而用户一般在签订协议时,都是自主自愿的,并没有存在上诉三种情形之一。既然仲裁法走不通,用户协议作为与众多不特定主体签署的格式合同,规范民事关系的民法典对此是否可以有所突破。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约定了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提供合适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

尽管如此,这一主张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最终仲裁费用的分担,也有权要求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因此,并不能认为是对一方当事人权利的主要排除。

那么,是否还有什么方法可以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的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但是,用户协议都是经过大厂的法务部门审核拟定的,通常都会在仲裁协议处加粗,加下划线。当然,为了不让你注意到它,通常整个合同大部分内容都会为你加粗,加下划线。

这两条法律条款被很流氓地把漏洞给补了,那么,可以适用显失公平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答案显而易见,仍然成立不了,因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并不存在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大厂基于垄断、寡头地位,通过提高仲裁成本变相阻止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本身就是一种不公。

面对这种不公,我们能做的也只有加强辨识,在签署协议时看清条款,尽量不立于危墙之地。呼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特别是垄断、寡头大厂的监管。向上反馈,促进从立法层面改变现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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