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范围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监管。
3.2各部门负责实施。
4.工作程序
4.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4.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4.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维护、检修、焊接、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4.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4.5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4.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4.8各车间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4.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4.10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4.10.1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以书面报告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
4.10.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4.11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各事业部同意,方可变动。
4.12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4.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
4.14安全环保部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4.15外来人员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事业部和安环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人员或单位,确保安全作业。
5管理原则
5.1对特种作业人员统一集中管理,配备专业性管理人员,直接高度管理,并由专职安全员监督检查,强化管理。
5.2特种作业人员责任心要强,热爱本职工作,遵章守纪,服从指挥,严格按操作规程及安全规程办事。
5.3每年年初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整顿,凡是年龄较大,或者不服从管理违章蛮干,专业技术较差的,或者造成事故未遂和已形成事故者,及时调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5.4对所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按期复查,参加再培训。
5.5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5.6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酒后作业。
5.7特种作业人员要加强学习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事故案例剖析,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技术水平。
5.8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要进行技术交底,无技术交底不得进行上岗作业,上岗后要严格实施安全措施。
5.9要坚持上下岗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5.10严格执行验收制度。通过验收,确保合格后办理验收手续,并有验收人员签字交付使用。
5.11上岗后,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准闲谈聊天,集中精力,精心操作。
5.12 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6 附则
6.1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6.2 本制度由公司安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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