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实施细则全文(3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修改)

新《反垄断法》施行后,相关配套法规修改如何,有了新进展。

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披露三份反垄断法配套法规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合计收到299条建议。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推进相关工作。

据南都记者了解,今年6月24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这是《反垄断法》实施14年以来首次完成修改,新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完善反垄断监管规则,提升反垄断执法效能,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6月27日至7月27日,就5份部门规章和1份行政法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反垄断法实施细则全文(3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修改)(1)

据市场监管总局介绍,《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共收到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及个人提出的意见135条,已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并对合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南都记者注意到,新《反垄断法》增加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的“安全港”制度,相关配套规章拟进一步细化规则——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与交易相对人在相关市场份额低于15%,且无相反证据证明其排除、限制竞争,那么二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将不予禁止。

此外,反垄断法修订的另一大明显变化是在总则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章节新增条款,要求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实施垄断行为。《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

比如根据执法实践,增加“交易金额”“控制流量能力”为认定平台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还对平台经营者实施“自我优待”行为予以关注。

反垄断法实施细则全文(3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修改)(2)

据市场监管总局介绍,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在征求意见稿期间共收到67条建议,将据此进行修改完善。

另一份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共收到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及个人提出的意见97条。南都记者注意到,此次《反垄断法》修订新增的“轴辐协议”条款,在这份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定中也有体现。

上述《规定》增加条款指出,“经营者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反垄断法实施细则全文(3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修改)(3)

截至目前,《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征求意见稿)》《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尚未披露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因为事关企业并购交易行为,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的调整颇受业界关注。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此次修订草案拟将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全球合计营业额、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和单方中国境内营业额由现行100亿元人民币、20亿元和4亿元分别提高到120亿元、40亿元和8亿元。

除了提高营业额标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拟优化申报标准,且更关注大型企业并购行为。修订草案拟要求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1000亿元的经营者,并购市值(或估值)8亿元以上并且超过三分之一营业额来自中国境内的经营者,构成集中的,需要进行申报。

落实新《反垄断法》要求,修订草案还对未达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的兜底处理条款进行同步修改,经营者集中即使未达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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