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庭的人向着老赖说话怎么办(执行之路老赖是公司)
大家好,我是琪哥,深圳 ' 正义执行 ' 律师团队创始人,一名执着的70后东北汉子,深圳20年。
团队专注解决广东地区经济纠纷终本案件执行难多年!
老赖是公司,也就是大家常说的企业借贷纠纷。由于被告是一张公司、一个营业执照、一张纸,而不是具体的某一个人,很多时候大家在执行的过程中会比较痛苦。股东说,这是公司欠款,与我无关。董监高说,这是公司的事儿,与我无关,我只是个打工的。法院说,我查了,但公账上没有钱。我尽力了。诉讼律师说,我打赢官司了。执行是法院的事情,与我无关。。。
总之每个人都有理。但最后的结果没有改变,那就是打赢官司输了钱。除了拿到一张叫做判决书的纸,一切事实都没有改变[衰]。借钱的好像是公司,从法律认定上借钱的也的确是公司,但是这个钱被谁花了呢?难道一张躺在抽屉里的营业执照会花钱吗?花钱的一定是公司的受益人!我们需要通过一些方法和流程,让真正的公司利润受益人来承担债务。这就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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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公司相关的借贷关系认定,有些时候非常复杂,主要是三方面原因。
1、借款主体认定难
大部分小公司都是亲人同学一起开的(其实应该叫作坊更恰当些),管理不规范。在借款合同上加盖非备案公章、项目部章、假章,未盖章仅个人签名,或者借款人、款项用途与实际收款人、款项用途不一致,这些都很常见。原告想维权,老赖往往用上述为由辩称 “原告非借款主体,没资格起诉他!”民事案件,法院一般结合签名人担任的职务或其与单位的关系等具体案情综合认定借款主体。但每个法官的想法、考量因素和判断标准只在法官心里,每个法官衡量维度不同,所以在借款主体这方面的认定一直是公司作为主体的老赖案件中最常见也是需要攻克的老赖拖延案件审理的难点课题之一。
2、款项性质认定难
企业借贷纠纷,往往账目都是乱的。资金在公私多个账号往来。每一笔钱还没还,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还的是哪一笔借款,是否已经达成和解,往往是笔糊涂账。借贷双方就收付款项的性质意见不一,当庭大吵的也不少见。
小贴士:2020年12月修订的最高法院《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至16条虽然对款项性质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作了规定,但未细化借贷合意的具体认定标准。加上小公司在财务和管理制度不完善、实际操作不规范、书面借款合同缺失的情况下,如何准确认定借贷合意,将借款与货款、工程款、合作款等其他性质款项相进行详细区分,的确非常考验法官能力,律师耐心。
3、合同效力认定难
企业之间,利用自己闲置资金相互拆借赚利息,理论上是合法的。但如果企业各种贷款低成本融资就是为了放贷,性质就变了。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老赖说原告借给自己这笔钱已经超出经营范围、属于经常性放贷或者高利转贷,之后和法官说合同无效,目的就是为了赖掉利息。针对此项,《民法典》第146、153、154条、《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九民会议纪要》第52、53条都有对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做了规定和说明,但是表述还是不够细致,具体到每个法官如何判定、如何准确理解,也是个头疼的事情,因为度量权,也就是怎么理解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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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说法律的难处。
其实大家平时可以多看看相关的数据,虽然国家每年发放大量贷款给企业,但这些贷款通常只能被国企央企使用。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现象,一直没有得到良好解决。法院作为天平的中央,维护法律尊严是本分。但要在既保障出借人利益,又要防止企业重心都去放贷而不是做好实业中平衡。这个平衡的把控不容易。。。
不让借,企业就死了。让借,而且放贷赚钱,那就没人做实业。。。
但不管怎样,维权是必须的。企业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关注关注什么?具体到上述三个原因,原告应该怎么做才能顺利解决?下面具体说说。
一、借款主体的认定:
1、未加盖单位公章、签约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把重点放在审查款项用途上。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既可代表单位又可代表个人作出借款行为,这是关键。以单位名义借款的,原则上由单位还款。若款项用于个人生活或消费,出借人可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的,出借人可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2、加盖单位公章但单位否认公章效力,或未加盖单位公章但单位否认签约人代理权的,应重点审查代理权限
法定代表人或有代理权限的人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明其是以单位名义借款,除出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签约人越权或无权代理等情形外,应由单位承担法律后果。借款合同上未加盖单位公章的,应重点审查签约人与单位的关系及代理权限(形式和实质两方面)。
形式上,借款人身份、约定款项用途、签约人披露的身份、签约人与单位的关系、盖章情况都要查,综合评估。若名义借款人是单位或其下属部门,合同上载明借款用于单位经营或生产,签约人明示借款行为系职务行为或曾出现在涉案项目工地,合同上加盖项目部章或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出借人也曾核实签约人身份和代理权限等,一般可认定单位为借款主体。
实质上,可审查借款所涉单位或项目是否实际存在,签约人是否曾对外代表单位签订类似合同或办理款项结算事宜,款项是否实际转入单位账户,或虽未转入单位账户却最终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如经审查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宜认定单位为借款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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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款项性质的认定:
公司间的借贷,往往都是买卖、建设工程、运输、合伙投资等法律关系。就算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或有收款方出具收款凭证,也会因为账目混乱而难以区分款项性质。
通常从三种角度判断借款性质
1、原告说借款是在双方就货款、工程款等其他性质款项协商时达成的。
重点a、审查转化前的法律关系是否真实
当事人需要提供完整合同、履行情况等证明材料,就可以判断转化债务性质的动机是善意的固定债权债务金额还是逃避责任并掩盖非法目的。
重点b、审查借款的形成
当事人说是借款,那就要拿出“借据”等完整证据链资料证明。
2. 原告表达的借款故事和事实提供材料不一致,需要深挖。
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为融资签订虚假的买卖、投资等合同,约定一方仅提供资金,不实际收货、不承担投资风险、不参与单位管理,另一方保证在一定时间内返还款项且按一定利率支付收益,并将货物、房产等实体资产作为融资的担保资产。此时,合同约定、双方陈述及实际履行情况就都成为判定衡量的参考维度,通常在三个方面审查较为稳妥。
重点a、审查实际的资产流转状况
如果钱借出去了,一段时间又转回到原告名下但是变多了。或者实物资产暂时转移到他人名下之后又转回到原告名下,通常认定双方是借贷或将实物资产作为融资担保,增值部分实为利息。
重点b、审查合同目的、履约行为和双方真实目的
若购买货物的类型、标的、数量与单位日常生产经营严重不符,合同约定货物无需实际交付购买方而是层层转售给下家,且价格略有提高等,则应重点审查合同的真实目的是否为借贷。
重点c、审查合作模式是否符合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
买卖货物、房产通常是为了生产消耗和生活居住,而投资、合伙项目是为了获取机会利益。将合同所涉标的打包转售、转移债权债务,则不符合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基本就是借贷合同了。
3、借贷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发生混同。
a、 债务产生原因
仅仅有借条是不行的,实际的转账记录要有。其他债务如果是买卖、建设工程等关系的,合同就是必须的(实际交货、提供服务等合同义务对应已实际付款等)。
b、意思表示内容
先和大家解释这个名字,“真实意思表示”。就是这个事情的实际情况到底是什么。比如转账记录,有可能是借贷、还款、不当得利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不代表转账了就是借贷。就像不是所有的原告被骗了就可以告人家诈骗罪一样。
如果真的是借贷,那借条、借据,本金、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期限等就都应该明确。如约定不明或证据不全,那就需要结合双方收付款项用途、流转情况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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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效力认定:
合同无效,维权的方式就不一样。合同无效,有时候就代表这利息没了。大家可以从“ 三标准 三方面 ”双重考量。
1、三个标准
a、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企业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如果不是自有资金,合同被判定无效,利息就没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2项规定)。
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推定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
判断案涉款项是否为出借人向其他营利法人借取,可结合出借人内部财务报表、资金流动情况和对外涉诉情况综合认定。认定款项为出借人向其他营利法人借取的,出借人可通过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否认。
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所获取的款项应专款专用,虽然此类款项来源合法,但若为单位挪用并转贷,则会导致借贷合同无效。
如果想了解被告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看看吸收存款数额、资金来源主体数量和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三个方面综合审查。
小贴士:大家不要激进!并不是对方犯了非吸,你就一定要马上报警,切记!
先刑事后民事,一旦刑事立案,民事就停了。所以还是要从民事走,法院真的觉得被告符合,法院会自己移交。
b、出借人是否以放贷为业、以营利为目的
职业放贷人,一个最遭人恨的职业!但从古至今,最赚钱的也一直是这个职业。国内各商业巨头,也大多都是各种旗号圈钱,之后拿出来放贷。
原告公司不具备放贷资格,企业间相互资金拆借一定不是常态。如果某公司以此为业,一面从社会募集资金,一面把募集过来的资金发放给社会不特定对象,并将放贷收益作为主要收入来源,那就是变成了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的借贷合同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注册资本、经营能力、资金流转、借贷数额、借贷频率、利息约定、借贷收益占企业收入比例、借贷主体关系等都可以成为衡量原告公司是否是职业放贷人的考量标准。
c、借款用途是否合法
企业借贷中,若借款人借款目的是为了从事黄赌毒等违法活动,出借人对此事先明知或应当知道仍提供借款并与之签订借贷合同的,根据《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4项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2、三个方面
a、借贷双方是否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该借贷行为无效。
b、借贷双方实施借贷行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意思表示虚假的,借贷合同无效,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c、借贷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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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利息相关的认定
利息,是民间借贷的核心。不为了这点利息,就不会有原告被告之间的恩怨情仇。
就是因为懒,因为想不劳而获,想把钱拿出去转一圈就换回来更多的钱,换句话说看着银行赚钱眼红去干银行的活,最后闹的血本无归,这就是大多数原告的命运。
利息认定通常有三方面需要注意:
1、未约定利息的,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2、利息约定不明的,可酌情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680条第3款、《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2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基本判定为银行利息标准。
3、明确约定利率的,在“司法保护范围内”支持
根据《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31条:
2020年8月20日前受理的一审案件,利率标准按原规定执行,年利率最高可为24%。
2020年8月20日后受理的一审案件,若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可分段计息。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计算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应适用起诉时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即不得超过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若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小贴士: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逾期利息的各种分类
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亦可一并主张,但总计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逾期利率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借期内利率亦未约定,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若已约定借期内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小贴士:公司破产,借款利息、担保债务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企业破产法》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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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是海,一天说不完。我抽时间写,大家抽时间看。目的就是小案子大家自己解决,百万以上案件才交给我们。这样性价比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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