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失职失责(审学研观典)
来源:辽宁高院
转自:辽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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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玩是孩子的天性
但校园里发生的一些伤害事件
就是同学间嬉戏打闹中发生的
一旦有学生受伤
各方如何承担责任?
如需担责
应各自承担多大责任?
▲电影《少年的你》陈念被同学推下楼梯
案情回顾
原告梁贺(化名)与被告王力(化名)同为被告阜新市某中学学生。某日课间活动时,王力与其他学生在操场上追逐打闹,梁贺跑到王力身边时,王力从梁贺背后抱住将其摔倒致伤。学校老师拨打“120”并通知了原告家长,将梁贺送到阜新市中心医院,诊断为踝骨闭合性骨折。第一次住院花费医药费 5,198.65 元,第二次入院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花费住院医药费2,158.52 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力将原告梁贺摔倒在地致其受伤,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与被告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被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依法应对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场录像显示,当原告跑到被告身边时,被告将其抱起并摔倒在地,因此,原告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阜新市某中学提供的证据证明,学校通过校会、班会等方式多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应认定学校尽到了教育职责。事发后,学校及时拨打 120 电话并通知学生家长,及时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诊治,同时学校安装的监控录像使得事实经过得以查实,应认定学校尽到了管理职责。被告王力在本案事发时已年满 14周岁,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判断能力和对自身行为后果的认知能力,且事情发生在学校课间自由活动时间,据此,被告阜新市某中学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王力的监护人赔偿原告梁贺各项经济损失10,082.25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审学研人员观“典”
姜岳
辽宁高院第二批审学研驻院研究人员,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四级法官助理。
该案是涉及民法典适用的一起较为典型的案例,也是校园里发生的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在审判中融合了侵权过错、责任年龄、责任分担等多个法条适用问题。
法律将民事行为能力人划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提起并参加诉讼。如造成他人伤害后果的,则由其父母在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机构也存在过错的,由加害人的监护人与教育机构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加害方与受害方的责任认定,在确定责任分担比例时,应重点考量加害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和智力水平、对自身行为产生后果的判断能力、对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预见能力、受害方的过错等综合因素,各自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学校的责任认定方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在学校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免除侵权责任,即举证责任在学校一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伤害事故,学校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本案中,学校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已充分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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