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调整的规定(价格上涨11月1日起执行)

价格调整的规定(价格上涨11月1日起执行)(1)

公 告

根据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城区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发改商品字〔2019〕144号),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参照太原市城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幅度,对我县城镇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35元,调整后的标准为:

一、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气。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第一档用气量销售价格调整为2.61元/立方米;第二档用气量销售价格调整为3.06元/立方米,第三档用气量销售价格调整为3.74元/立方米。

(二)居民独立采暖用气。居民独立采暖用气第一档用气量销售价格为2.61元/立方米,第二档用气量销售价格为3.06元/立方米。

(三)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标准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照第一档气价和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2.84元/立方米执行。

(四)对使用天然气的低保家庭用户,按每户每月用气量在第一阶梯以内免费使用5立方米,超出部分按阶梯气价政策执行。

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分级用量、计量周期等有关规定仍按《关于太原市实施居民用气阶梯价格相关事宜的通知》(并发改商字〔2015〕250号)和《关于核定娄烦县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娄价字〔2016〕1号)执行。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抄见表量起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平稳实施。

(二)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与上游供气单位的合作沟通,要多途径积极组织气源,确保我县城镇生活、生产用气。

娄烦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0月25日

价格调整的规定(价格上涨11月1日起执行)(2)

监制|上官小鹏 赵红

编辑|崔珍妮

来源|娄烦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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