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包公确有其人吗(包公能有三口铜铡和尚方宝剑吗)
在宋朝,包公能有三口铜铡和尚方宝剑吗?
文/老张在路上
被老百姓称为“包青天”的包拯,不但在宋代历史上,就是在整个中国古代史上,都是大名鼎鼎的人物。这其实主要得益于中国民间传统戏曲的巨大影响。
明代弋阳腔包公戏《高文举珍珠记》中,包青天是这样上场的:“(皇上)赐我金剑一把,铜铡两口,锈木一个,金狮子印一颗。一十二条御棍……赐我黄木枷梢黄木杖,要断皇亲国戚臣;黑木枷梢黑木杖,专判人间事不平。”
在这个戏里,“金剑”即尚方宝剑,可先斩后奏;“铜铡”是“三口铡刀”的原型:“龙头铡”专杀皇亲国戚,“虎头铡”专杀贪官污吏,“狗头铡”专杀犯罪奸民。
不管什么人等,只要敢作奸犯科、违法乱纪,遇见明察秋毫、不畏权贵、公正廉明的包公,都难逃法网的制裁。于是就有了专门的包公戏,铡赵王、铡国舅、铡陈世美等等,包公一出场,肯凭着三口铜铡和尚方宝剑,一定能除暴安良,大快人心。
包公的刚正不阿,一身正气,执法如山的形象,也就永远在百姓中口口相传。
但查阅史籍,在包公所生活的宋仁宗时代,无论他处决犯人也好,下去出差办案也好,铜铡不可能有,尚方宝剑也不可能有。那不过是平民百姓盼望青天大老爷和人治思维的文学化戏剧化的体现。
包拯(999年-1062年7月3日),字希仁。庐州合肥(今安徽合肥)人。天圣五年(1027年),包拯登进士第。累迁监察御史,曾建议练兵选将、充实边备。历任三司户部判官及京东、陕西、河北路转运使,后入朝担任三司户部副使,请求朝廷准许解盐通商买卖。知谏院时,多次论劾权贵。再授龙图阁直学士、河北都转运使,移知瀛、扬诸州,历权知开封府、权御史中丞、三司使等职。嘉祐六年(1061年),升任枢密副使。因曾任天章阁待制、龙图阁直学士,故世称“包待制”、“包龙图”。
包拯廉洁公正、立朝刚毅,不附权贵,铁面无私,且英明决断,敢于替百姓申不平,故有“包青天”及“包公”之名,京师有“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之语。后世将他奉为神明崇拜,认为他是奎星转世 ,由于民间传其黑面形象,亦被称为“包青天”。
嘉祐七年(1062年)五月,包拯在枢密院视事时,突然得病。 同月二十四日(7月3日),包拯病逝,终年六十四岁。仁宗亲临吊唁,并为其辍朝一日 。追赠礼部尚书,谥号“孝肃”。
包拯在社会享有盛誉,因而人们广泛传诵他的事迹,并加以理想化和艺术化,衍生出许多轶闻传说。
三口铜铡,《宋史·包拯传》没有任何记载。
元杂剧中最早出现过关于“铜铡”的唱词。例如《包待制智勘后庭花》第三折云:“你也说得是。与你势剑铜铡,限三日便与我问成这桩事。”首次提到“铜铡”字样,“势剑”就是俗话说的“尚方宝剑”。这里强调的还是皇帝授予包公先斩后奏的权利,这也为以后的包公戏提供了三口铜铡的原型。
清代评书艺人石玉昆《三侠五义》是这样说的:宋仁宗派包拯前往陈州稽查赈灾,并统理民情,包公提出“臣无权,不能服众,难以奉诏”。仁宗随即赐御札三道,包公回府,让公孙策仔细参详,公孙故意以“札”字作“铡”字,分上中下三品,按龙虎犬式样,做成三把铡刀。
包公看了满面笑容,啧啧称赞;仁宗看了,早已明白包公的用意,称羡他的奇才巧思,立刻准了所奏。
《三侠五义》是小说,元杂剧是戏曲,自然都不足以作为史料。
包公的三口铜铡不可能有,包公戏中必不可少的另一法宝——尚方宝剑,其实也出自元明清落魄文人的想象,绝无可能现身于宋朝法庭。
有关尚方剑的记载,最早出现在汉代。汉成帝(公元前32至公元前7年在位)时,朱云上书云:“臣愿赐尚方斩马剑,断佞臣一人以厉其余”。颜师古注:“尚方,少府之属官也,作供御器物,故有斩马剑,剑利可以斩马也”。 所谓的“佞臣”指帝师张禹,尚方斩马剑乃是皇家特制之物。锐利可以斩马,号尚方斩马剑。
张禹时为丞相,是汉成帝刘骜的老师,正受宠幸。成帝听了大怒:“小臣居下讪上,廷辱师傅,罪死不赦。”命御史将朱云绑下,朱云紧抱殿前栏杆,据理力争,以至栏杆为之折断。左将军辛庆忌为朱云求情,幸免朱云一死。这就是“朱云折槛”的著名故事。朱云要求的尚方斩马剑,即民间俗称的尚方宝剑。
在这个故事里,虽然出现了“尚方斩马剑”这个名词,但只被赋予了皇权和特权,并没有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公开实行。
据历史学者吴钩文章,宋代有“大将每出讨,皆给御剑自随,有犯令者,听其专杀”的做法,这里的“御剑”很像是尚方宝剑。其实宋朝的“给御剑”有点像汉晋时期的“假节钺”,但权力要小得多:只授予将帅处斩违犯军法之士兵的特权,属于战时的特别举措,并不适用于文官系统,更不可能应用于司法系统的刑事审判。
以尚方剑为名而象征专断权力,并且有隆重的授剑仪式,应该从元代开始。忽必烈(1260至1294年在位)时,道士张留孙以神道治愈皇后的病,“帝后大悦,即命留孙为天师,留孙固辞不敢当,乃号之上卿,命尚方铸宝剑以赐,建崇真宫于两京,俾留孙居之,专掌祠事”。 此时的尚方剑还没有用于政务和军事,但已经被看作专断权力的象征。
从史料上看,赐尚方剑以专杀和便宜行事的做法,是在明代“万历三大征”时开始实行的。
明万历二十年(1592年),宁夏哱拜叛乱,万历皇帝“用尚书(石)星言,赐魏学曾尚方剑督战”。魏学曾调兵包围宁夏镇却“惑于招抚”,明廷便以甘肃巡抚叶梦熊替代魏学曾,“亦赐尚方剑”。此时明军已经围城长达半年之久。叶梦熊决河灌城,并乘哱拜内乱之际,攻破城池,“尽诛拜党及降人二千”,哱拜之子哱承恩等被绑赴京师,皆被处死。此战的获胜,使明廷尝到甜头,赐尚方剑也开始频繁起来。
然而,即便明代中后期的 “赐尚方剑”也是类似于“假节钺”的战时举措,并不适用于一般的刑事司法。不过,明代的“赐尚方剑”制度可能启发了当时落魄文人的想象力,于是他们在编撰包公戏时便给包拯加了一把尚方宝剑,使包公有了先斩后奏的权力。这样,他才能斩了驸马爷陈世美。即便皇上圣旨下来,也晚了一步,人头落地,再也接不上了。
历史上所谓的“包青天”没有那么大的权力,也不可能对皇帝家使用权力,他也没有所谓的“三口铜铡”和尚方宝剑当法码。
老百姓心目中有嫉恶如仇的包青天,也就有了管天管地的三口铜铡。
(本文图片为网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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