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构成盗窃的情形(没人管的共享单车能否)

某共享骑行管理公司最近发现一桩怪事,他们旗下有一辆共享单车每天都有骑行记录,却在近3个月内没有产生任何订单记录,非常蹊跷。经过蹲守,工作人员发现骑行者是一位大妈,她说车在附近停放了好久,也没有锁,便将车放进自家院中独自使用,工作人员随即报警。其实,一些不规范使用共享单车的行为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共享变“独享”,可不仅是占小便宜,还可能存在许多法律风险。

共享单车构成盗窃的情形(没人管的共享单车能否)(1)

资料图 图片摄影:京报集团记者 潘之望/北晚新视觉供图

问题1

没锁的共享单车能随便用吗?

共享单车自诞生以来,迅速风靡全国,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最后一公里”出行。共享单车的互联网租赁模式突破了插卡式有桩单车租赁模式的限制,实现了就近停泊的效果,为缓解交通拥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有些人为了实现个人私利,达到免费、独自使用的目的,或是使用暴力手段拆除共享单车上的电子锁具、二维码,或是在未锁、没人管的共享单车上加装私人锁具,甚至还有的另辟蹊径,搬着共享单车上楼。这类私自占有共享单车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可能涉嫌构成盗窃罪或侵占罪,也可能涉嫌治安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人得以使用共享单车,本质上是基于对单车的租赁,而非单车所有权的移转。使用人故意破坏共享单车防盗、识别、定位装置,私藏共享单车以供自己占有、使用的,实际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共享单车公司对单车的所有权,当所涉共享单车价值超过一定金额的,就可能构成盗窃罪。多次盗窃的,盗窃金额按累计金额计算;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无论盗窃价值是否达到前述标准,均构成盗窃罪。

除了撬锁将共享单车带回家或隐藏起来的行为,还有个别人在使用共享单车后将其改装成个人车辆,在欠费后拒不返还,致使这种租用状态长期保持,这一行为涉嫌构成侵占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还规定,如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被处以拘留或罚款。单车使用后不予归还,实际上是将基于租赁单车实现的合法占有转化为非法占有,使得共享单车公司失去了对单车的支配。对于数额尚未达到侵占罪标准的,也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上海的韩某发现小区门口有辆摩拜单车多日无人问津,于是在一天夜里将该车搬回自己的住处。孰知仅过了4天,摩拜单车公司的员工即通过定位装置找上了门。到案后,韩某表示其只是认为摩拜单车好看,比较“高大上”,所以想占为己有,谁知一失足成千古恨,为此付出沉重代价。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判处韩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问题2

未成年人骑行出事故谁担责?

近年来,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新闻屡见报端。自助扫码的共享单车解锁模式,决定了不能全面排除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的可能。尽管主流共享单车平台需要进行身份审核认证,但不乏存在单车本身质量问题,或他人代为开锁等情形。那么,未成年人是否可以骑行共享单车上路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法律明确禁止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自行车上路,但已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则无需受此限制。如果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因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伤亡,由于其与单车公司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故共享单车公司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那是否共享单车企业就可以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呢?并非如此,尽管不构成违约责任,共享单车企业仍然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此时需判断其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如果因共享单车质量原因骑行发生伤亡的,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如车辆本身存在缺陷,例如单车零部件损坏或锁具设计存在缺陷,应当认定共享单车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发生人身伤害时,共享单车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未能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如果未成年人使用工具强行开锁,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伤亡的,应视为共享单车公司已经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此时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并非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独自开锁,而是由父母或其他成年人代其开锁,此后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伤亡的,共享单车企业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形下,或经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许可,或因满足共享单车平台租赁资格的第三人的转交行为,共享单车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共享单车企业也已经尽到审核与安全保障义务,因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3月,上海11岁的小高与其他三名小伙伴未通过APP程序扫码获取密码,便骑行共享单车上路,并逆向行驶。途中,小高与司机王某驾驶的大型客车相撞身亡。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小高负主要责任。7月,小高的父母将共享单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61万元,而公司则拒绝所有赔偿诉讼请求。此案是国内首起未满12岁儿童骑行共享单车伤亡案件,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这场官司打了3年,今年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共享单车公司应支付小高父母赔偿款6.7万余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对此,法官表示,案件中肇事机动车直接导致了受害人死亡,但共享单车公司对于涉案单车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使得受害人轻易获取共享单车,增加了受害人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风险,并且最终也实际发生了损害后果,因此公司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与受害人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问题3

骑完共享单车是停哪儿都行吗?

随着天气逐渐转冷,路边闲置的共享单车越来越多。其中,违规停放共享单车的现象屡见不鲜,走在路上经常可以发现单车占用盲道、挤占人行道、占用停车位的情况。不仅影响了城市风貌,也为交通出行带来了潜在风险。

共享单车真的是想停就停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共享单车虽然没有设置固定的停放卡桩,但通常也应当停放在路边公共停放区域,不得影响他人正常通行。如果由于违规停放造成了危害后果或安全隐患,也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影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那么,假如超区停放,共享单车公司有权“罚款”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目前,主流共享单车平台通常在服务协议中约定了合格停放区域的概念,并有类似设置禁停区、要求运营区外禁止还车、超区停放收取额外费用等规定。关于共享单车平台收费的名称,虽然有车辆管理费、调度费、服务费等不同说法,但本质上通常属于违约金。共享单车平台服务协议虽属于格式条款,但如果在使用平台骑行单车时尽到了提醒义务,如在用车、还车时进行特别提示,应视为其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使用者超区停放的,共享单车平台有权收取违约金。

延伸阅读

骑共享电单车更应注意安全风险

继共享单车后,共享电单车也逐渐走入公众视野。与传统单车相比,共享电单车的造价成本更高,骑行更省时省力,可以解决更长距离的出行问题。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很好地弥补公共交通的不足。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编入发展绿色产业目录,明确鼓励发展共享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今年11月,为规范车辆运营服务,我国首批《共享电单车系列团体标准》正式发布。但也应当注意,共享电单车存在交通安全风险更大、充电调度管理更难等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并且通过3C认证的共享电单车,需要配置由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电动自行车牌照。共享电单车公司在投放电单车之时,就应当注意符合相应的规范。使用者在使用共享电单车时,也应注意检查确认单车有无按当地规定悬挂牌照。否则,就可能面临共享电单车无法上路的窘境。

另外,骑行共享电单车应当年满16周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骑行过程中不得有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一些地区还要求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因此,在使用共享电单车前,应注意提前了解当地相关规定,确认符合骑行条件,检查车辆状态无异常后再上路。

(原标题:没人管的共享单车能否“独享”)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孙梦青(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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