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行业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细则(关于入户安检和隐患整改)

作者|胡蕙雅入户安检和隐患排查整治是燃气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其法定义务之一燃气企业需要做到哪些,才算切实履行了义务呢?先来看两份判决文书中对燃气公司的责任是如何认定的,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燃气行业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细则?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燃气行业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细则(关于入户安检和隐患整改)

燃气行业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细则

作者|胡蕙雅

入户安检和隐患排查整治是燃气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其法定义务之一。燃气企业需要做到哪些,才算切实履行了义务呢?先来看两份判决文书中对燃气公司的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案例一:安检表签字无法辨认,隐患整改通知书拒签,燃气公司因此担责

2016年8月24日,实际居住于案发房屋的刘某起床后到厨房内煮面,打开燃气灶前阀门和连接燃气热水器管道阀门后,在使用过程中,又开启燃气灶一侧阀门开关点火,随后发生火灾,刘某全身皮肤90%烧伤,厨房内设施损毁严重。伤者刘某将燃气公司、房屋出租人、房屋承租人等作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

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刘某缺乏燃气使用常识误操作,间接原因为该户使用的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在燃气灶未点着火,阀门处于开启状态下,不能阻止天然气泄漏、防止该起事故发生。

一审庭审中,燃气公司提交了:

1.《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责任划分,证明表内责任应由用户承担;

2.用户室内设施安全检查表一份,载明:安检日期为2015年4月26日,熄火保护一栏加注叉号,用户签字栏的签字无法作出准确辨认;

3.隐患整改通知书一份,载明:“您家中因灶具无熄火保护,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燃气客户未按照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如发生燃气泄漏将危及您家人安全,为确保您人身财产安全,请您务必于五日内予以整改。”客户签名处标注“拒签”。

燃气公司欲以此证明其已尽到正常的安检义务。

本案其他被告不认可证据真实性。

一审法院认为:

从被告燃气公司提交的安检表及隐患整改通知书中可以看出,其应当知道且知道作为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等义务。

因其他被告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则燃气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充分履行了上述义务。

故法院认定燃气公司在该起事故中存在过错。

二审法院认为: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等对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责任进行了规定,根据相关规定,燃气经营企业除应当对燃气设施、用户用气进行定期检查之外,发现事故隐患的,还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本案中,燃气公司提交的安全隐患检测报告及整改通知书不能证明其尽到了上述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案例二:用户使用超年限直排式热水器导致事故,燃气公司因安检及提醒不到位担责

2021年1月2日,安阳市某民宅因用户使用超年限直排式热水器,导致3人一氧化碳中毒,其中1人死亡,2人昏迷。

2018年7月2日,燃气公司工作人员曾到户检查。《民用户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通知书》显示:

软管超长、老化等情况,但未提示超年限、直排式等情况;整改通知书在热水器使用情况一栏(可勾选超年限、直排式、未使用、停气封)显示在一定情形下“禁止使用,尽快更换强排或平衡式热水器”,安全宣传一栏勾选了“已告知隐患情况及整改措施”“粘贴安全标签及注意事项”“发放安全用气手册”,且燃气公司在案涉房屋厨房内粘贴载有“禁止使用直排热水器、禁止使用无烟道热水器、禁止使用直接燃烧器取暖、软管不应超过2米、不得有接口、燃气具使用年限8年”的温馨提示,但该“温馨提示”系提前制作好的制式提示,未针对该户的具体情况进行明确提示。

2019年6月3日、2020年5月17日的整改通知书内容及勾选、填写内容与2018年7月2日的整改通知书内容基本一致。

另外,媒体曾报道燃气公司开展户内燃气隐患专项治理行动,报道显示热水器隐患有“直排式热水器”“灶具超年限”“如果家中使用直排式热水器,应立即停止使用”,报道中也显示“禁止销售、使用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家用燃气燃烧灶具安全管理规则》规定:燃气灶具、天然气热水器或采暖炉的判废年限为8年”等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的意见》规定,燃气公司作为燃气经营者有义务对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对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首先,本案中,虽然燃气公司在案涉事故发生前三年已经每年进行入户检查,也粘贴“温馨提示”,但《民用户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未勾选“热水器使用情况”一栏的情况,其张贴的“温馨提示”仅是统一印制的形式,未明确告知用户具体的安全隐患;

其次,根据案涉房屋内热水器的图片及烟道情况,虽然案涉热水器上已经不显示热水器开始使用时间,但是可以看出热水器上相关信息模糊不清,案涉热水器使用时间应该较长;

同时烟道直接通向窗外,没有加装烟帽、安装防倒风装置等安全防护措施,结合燃气公司的相关宣传报道可知上述内容应该为入户安全检查的项目,燃气公司也有义务进行安全提醒。

故燃气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用户在燃气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后,未自行整改排除隐患,导致事故发生,也存在过错。

二审法院认为:

用户使用的热水器存在多项安全隐患,燃气公司入户时的《民用户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未勾选“热水器使用情况”一栏的情况,未明确告知用户具体的安全隐患,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提醒义务,一审判决燃气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合理适当。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各地燃气条例也要求燃气企业做好安全用气宣传、定期安检、隐患排查等工作。

结合以上案例和各地燃气条例,可归纳出以下几条对燃气企业在入户安检和隐患排查整治方面的工作建议:

1.做好安全用气宣传和宣贯,要求用户签字确认;

2.安检前应通过张贴公告、发送短信、打电话等方式,确保将安检安排通知到用户;

3.按照当地燃气条例中规定的、供用气合同中约定的以及企业宣传的安检范围进行安全检查(法院通常会将供用气合同、安检记录表、企业宣传中列明的检查项作为参考依据);

4.安检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当书面、明确告知用户,并要求用户签收。若当地燃气条例有要求,还应当跟进整改;

5.对于一次安检未能成功入户的,应按照当地燃气条例要求,履行与用户预约二次安检时间、向主管部门或街道办报告等义务。

6.燃气企业履行以上义务时,应注意留存证据。

然而,在实践中,燃气企业真的能完整做到以上几条建议吗?

6·13湖北十堰燃气爆炸事故后,燃气安全受到高度重视。在大城市,燃气企业要为数以百万计的用户提供入户安检和隐患排查服务,在高昂的成本和紧张的人力双重压力之下,已日渐力不从心。

但现行立法中对燃气企业的要求似乎过于严苛。

例如,《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均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安全检查的,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与燃气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即,到访不遇后二次安检预约的责任主体是燃气经营企业。

再如,《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日常巡查制度,每年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从语句上理解,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是燃气经营企业而不是用户。

这些规定不仅增加了管道燃气企业的负担,也不利于培养用户的安全责任意识。

保障燃气安全,不仅是燃气企业的责任,也是用气方和政府、物业服务人等相关方的责任。

随着天然气的日益普及,加之燃气企业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安全用气知识宣传教育,安全用气常识已逐步深入人心,已经为立法完善奠定了一定社会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及相关政策中真正体现权责利统一的原则,合理分配责任、义务,各方齐抓共管,共同守护燃气安全。

我们看到,一些地方立法已经开始转变思维,强调用户和各相关方对燃气使用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例如,深圳市正在制订《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司法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用户应当配合入户安全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签收书面检查结果。

用户拒不签收的,燃气企业可以将书面检查结果留置用户处。

燃气企业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通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

因用户的原因不能按时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企业应当书面通知用户,用户应当与燃气企业另行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因用户原因连续三年未能成功入户安检的,燃气企业应该书面通知用户,用户应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与燃气企业约定入户安检时间。逾期仍未成功入户安检的,燃气企业可以停止供气。

入户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可以现场整改的,用户应当立即整改,需要燃气企业协助的,燃气企业应当予以协助;不能现场整改的,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出具隐患告知书,用户应当及时整改。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企业应当采取停止供气或者限制购气等安全保护措施,同时报告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用户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

用户拒不签收隐患告知书的,燃气企业可以对燃气安全隐患现场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取证,将隐患告知书留置用户处,并告知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

另外,各地燃气条例立法在细节上有所不同,如前述两案例所示,河南安阳要求用户负责消除隐患,而山东青岛则要求燃气企业消除隐患。待时机成熟,应当由上位法作出统一规制。

注:

案例一案号为(2019)鲁02民终7537号,发生在山东省青岛市。

案例二案号为(2021)豫05民终3856号,发生在河南省安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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