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人孤坟对后世的影响(对网络挖坟现象的解读)

你还记得10年前说过的一句话或者做过的某一件小事吗?

你有没有想过,有一天就因为以前的一句话、一件事让现在的你寝食难安,甚至付出了超出原本的代价……

这种类似于秋后算账的经历却在互联网时代疯狂呈现,常见的被发生对象就是冒红的网红明星们,甚至滋生了专业挖掘这些人过去的行业,以便炒作诋毁……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网络“挖坟”现象。

1什么是网络挖坟?它的影响有哪些?

挖坟原本是百度贴吧当中的一个用语,意为通过把以前的旧帖子顶帖的形式从而形成霸屏影响正常交流的影响,但该词引申至今有了新用途,也可以指向专门挖掘他人过去隐私的行为,受此影响最大的群体便是网红明星们或者其他具备一定影响力的人,例如大学教授、政府官员等。

挖坟者的目的动机有的是出于好奇了解被挖者的更多信息,但是更多的是别有用心出于“爆料”招黑的目的。不过也有少部分人为了获取眼球,故意请人炒作,挖掘自己的黑历史,这些人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内。

由于互联网时代,事情发酵的范围远超想象,尤其是那些本身具备一定影响力和流量的群体,一个猛地爆料可能会让他们从此一蹶不振,例如王力宏、吴亦凡事件,但是我们要讨论的不是这种本身在过去就做错甚至违法的行为,而是那些在过去但无法定性对错的行为,基本有关正义、公平、伦理、文化等范畴,例如小时候整过容、年少轻狂、喜欢过的人、成绩吊车尾、父母离异过、亲人有过罪犯甚至性取向这些事。

挖坟行为带来的还有谣言,一旦一些信息被挖掘出来,哪怕事情真相是假的,也是需要当事人在现在为过去的事负责,最起码要花精力去澄清,但澄清需要大量的成本,且往往由于事情发生过去太久,当事人自己都记不清了,无法提供最有利的证据。这种滞后性的“惩罚”,像极了病毒的潜伏期,你不知道它什么时候发作,但是一发作疼痛是一定的,甚至还会要了你的小命,而其中扮演“刀”的角色是挖坟人,但是刽子手却是广大吃瓜群众。

网友群体是容易被煽动的,尤其是被那些善于操作真相的人,他们只会提供给大家想要看到的内容,关于真相的讨论可以看我过去的这篇文章这篇文章帮你距离真相近一点。

2它违法吗?

挖坟行为针对的是个人隐私问题,那让我们看看我国现行法律当中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八章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披露。个人信息控制者经法律授权或具备合理事由确需公开披露时,应充分重视风险。

《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2019.10发布,第七十一条【政务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政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涉及个人信息的,遵循以下规则:(二)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但应当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后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一千零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根据上述法律来看,挖坟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尤其擅自发布当事人其他个人信息,包括真实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照片等,属于典型的侵犯隐私权。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这里也举几个例子

亡人孤坟对后世的影响(对网络挖坟现象的解读)(1)

亡人孤坟对后世的影响(对网络挖坟现象的解读)(2)

3技术的改变

技术的发展让我们的生活发生了急剧地变化,包括对社交的重大影响。

第一,社交平台的转变让信息得以永久存储。传统社交具有转瞬即逝性,除专门的记录,社交的内容会随着社交的结束而结束,而互联网平台的社交得以让信息的记录存储在平台上,它不会随着社交的结束而结束。因此,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传统社交只有人证,几个人的口说之词非常具有主观性(几个人可以一起串供,把真实的内容修改),而互联网社交则不会,平台清楚地记录了我们社交对话的所有信息,这是非常客观的物证,它能够轻易让人复盘在何时何地发生了什么,这也成了挖坟者的挖掘对象。

第二,社交平台的转变模糊了社交边界。传统的社交受限于时间和地点,往往具备一定的私密性,人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扮演固定的几个身份角色,能够清楚分辨在什么场合什么时间说什么话做什么事,但是互联网平台社交不仅突破了时间和地点,还可以让人在不同身份之间快速切换,模糊社交的边界,这也让挖坟者有了可乘之机,那些容易被挖的就是那些没有做好公私空间分离的人,因此,需要有意识的划分公私空间,例如你在发朋友圈的时候分组展现,而不是直接让所有好友得以看到,那么相对来讲,就不容易泄露隐私,但是在传统社交当中,就省去了这种烦恼。

第三,社交平台的转变亦是一种被迫选择。在现代社会生存,我们必不可少地要跟许多人产生联系。不论是工作中的联系,还是生活中的联系,几乎不可能独善其身。互联网社交的兴起,让原本传统的社交方式枯萎,回忆一下,你们上次朋友聚会,是否都在玩各自的手机?在亲戚聚会的时候,是否选择了互联网社交?另外,对于那些不用微信的人,由于使用微信的基数摆在这里,而被迫使用微信社交,而如若不选择互联网平台社交,则意味着人的社交需求得不到满足。

Holt-Lunstad 等人在2015年一项针对300万人的分析发现:社交隔离和孤独,增加了约30%的死亡风险,在2017 年他们的另一项研究发现:长期缺乏社交,对健康造成的影响,跟严重肥胖或每天抽烟超过15支等同。因此,为了社交而必须选择新的社交平台,这也给挖坟提供了基础条件,因为只要用了互联网社交平台,都会留下一定的痕迹,那就可以挖掘。

4因果的充分必要性

我们再从逻辑的角度来审视挖坟后果的关联性。

常见的形式,因为他过去做了/说了xxxx,而现在他的身份是…………,所以不可原谅需要被惩罚。

例如,因为他过去在互联网社交平台说了讨厌汉族的话,而现在他的身份是一名政府机关人员,所以他应该被辞退。

提炼一下,冲突点就是过去身份角色的言行不符合现在身份角色的言行。那么,这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充分必要性呢?

答案是显然的,它们之间不是呈正相关,此刻的输出反映只是针对当下情景,并不针对未来,未来始终是不确定、模糊的。正如你在学生时代私下和同学吐槽老师,但在十多年后你自己从事老师这一岗位,难道因为你过去作为学生这一身份吐槽老师,所以可以得到结论,你现在不敬爱自己的岗位,因此要把你辞退,这也过于牵强了吧?

这种逻辑的实质就是拿过去的一点来否定现在的全部,一个点怎么能等同一个立体的面呢?

基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引发思考,大众对错误的包容阀值范围是多少?那些有影响力的人是否也是立体的?如果他们也是立体的,为什么大众只接受他们呈现出来的一面,而不接受他们的全部呢?互联网社交平台上的情绪输出不被允许吗?过去犯下的错误,就要一生都要被惩罚吗?(尤其是那些罪犯,刑满被释放,似乎再也没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比较类似的还有高考一考定终身的言论,第一学历不是985,所以直接没有入场资格,哪怕现在是985硕博)

5个人隐私如何保护?

首先,说出去的话泼出去的水。互联网是有记忆的,自己在网上的任何行为都有可能被一些人给加以整理,因此在网上发言一定要谨慎,比如自己和别人聊天的时候,假设对方会把你和之前的聊天内容截图、泄露出去(不是被迫妄想症,而是提醒自己对自己的言行要三思而行);

其次,低调为人。不要和别人结下梁子,除非是他主动招惹你,在特定场合做到不知道不表态,沉默是金,以及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必要的录音摄像是允许的,其他的可以看这篇文章生活小贴士:如何减少不必要的误会;

再次,凡是涉及到个人信息的务必小心再小心,尤其需要填写个人信息、扫描二维码、填写密码的,多一点神秘感不是坏事情,密码可以勤换且不能是都一样,手机号尽量私人一个,公用一个,快递收发化名、地址可以选用公司、代收点等;

最后,交代好近亲,不要让他们和别人透露你太多信息,比如做什么工作、在哪里,过去发生什么等等,同时也要培养他们保护好个人信息的意识,以免被不法分子拿去干坏事(例如之前的网络贷款)。

6跋

正如俗话所说:人怕出名猪怕壮,树大招风,也许出名是一次偶然事件,但在十年之前,你压根不知道自己以后会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也没想过此刻做下的“小”事情会在日后被别人拿出来翻旧账,成了“大”事情。

清者是自清,但是还你清白需要很大的成本,因为自证清白、还原真相都很难,人们会相信这些事不是空穴来风,而忘了自己有过同样类似的处境选择站在一边做吃瓜群众。

我最后还是觉得,伤害和惩罚是不对称性的,伤害太大,而惩罚太轻,正因为这种非对称性风险,让为恶者觉得代价可承担,而无论事情真实与否,一旦做了,目的都达到了,只不过是程度上的差异罢了。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