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避债的功能(人人都需要的保险课)

欠债不还,离婚不分,这是两个很普遍的关于保险的误解。

今天咱就把“欠债不还”说清楚。

不仅普通人,很多同行对保险和债务的关系都没有理顺。

我的客户徐阿姨有一次给我打电话,说香港友邦的人约她见面,徐阿姨请我陪同。本来我是不想去的,因为同行是冤家,虽然我没那么狭隘,但毕竟难免尴尬。

徐阿姨说:“我也不懂保险,你就在旁边帮我听听,不要说你是做保险的就好了。

这次见面的过程挺搞笑的,其中最有意思的一个细节是这位香港友邦的同仁对徐阿姨说:“我的这个保险能避债。 ”

保险避债的功能(人人都需要的保险课)(1)

我问他依据是什么?

他说:“合同法73条规定,保险不属于债务追偿范围。”

我笑了,我问他说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他说是。我说香港友邦的保险合同签署地在香港,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且,即使适用合同法第73条也并非保险可以避债的依据。

不止这位香港同行,很多我们内地的同行也认为合同法73条规定保险不属于债务追偿范围。其实您只要仔细看一下合同法,就会发现合同法73条是关于代位求偿权的相关规定,根本就没有提到保险。

为什么会有这个误解呢?因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对于合同法73条的解释当中提到了人寿保险,但其中并没有人寿保险可以规避债务的意思, 这只是个误解。

保险和债务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一般来说,卖给人的保险合同当中会包括投保 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避债的功能(人人都需要的保险课)(2)

保险产品的结构图:

投保人拥有的是保险合同当中保单的现金价值,又叫退保金,客户如果说要退保,退还给客户的钱就是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往往也是保险合同的生存受益人。所有活着能拿到的利益都属于被保险人,比如说生存保险金、养老年金之类的;或者说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护理保险金等等。

除此之外还有受益人,也就是身故受益人,拥有身故保险金,如果说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赔一笔钱,这笔钱就是身故保险金。

保险与债务的关系,首先要考虑是谁的债务。如果是投保人的债务,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为属于投保人,所以现金价值有可能因为债务而受到影响,请注意,这里说的是有可能,并不一定。因为投保人负债的时候,投保人的所有财产都属于债务追偿范围,都有可能受到影响,不光是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举个例子,我给我儿子购买了一份保险,我是投保人,我儿子是被保险人,我孙子是受益人。一旦我负债,导致保单的现金价值用来偿还债务,就要取出保单的现金价值。取出保单的现金价值就要退保,也就是解除保险合同。这样的话,这份保单就不存在了,我儿子无法得到保障,我孙子将来也无法受益了。

所以投保人的债务风险对保单的影响是最大的。那如何用保单实现债务隔离呢? 要看我买这份保单的目的。

保险避债的功能(人人都需要的保险课)(3)


三种典型的情况

1. 投保人有债务风险

这份保单是一份年金保单,买保单的目的是为了让我的儿子有伴随终身的现金流,从上面的保险合同架构图可以看出,虽然我是投保人,但是这个现金流,也就是年金是归属被保险人,也就是属于我的儿子。

但如果我有债务风险,可能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我儿子的现金流也就随着保险合同的解除而终止了。怎么办?我可以让我的父亲,也就是我儿子的爷爷做投保 人,这样,我本人不在保险合同当中,我的债务风险也就不会影响到我儿子的终身现金流了。

这就是债务隔离。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对于爷爷给孙子投保这种情况是有年龄的要求的,必须要求孙子满8周岁。

另外,如果我已经做了投保人,做了几年之后我觉得我未来可能会有债务风险, 这时候也可以做投保人的变更,把投保人从我变成孩子的爷爷。

可能有人会问,变成孩子的妈妈不行吗?因为我们国家实施的是夫妻共有财产制,我的财产我的债务往往孩子的妈妈也有份,所以这不是妥当的做法。

可能还有人会问,变成孩子的叔叔可以吗?对于这种情况,只要孩子满8周岁了, 保险法是允许的,但是,很多保险公司未必接受。大多数对这种情况都是有条件接受的,只不过有些宽松一些,有些严格一些。

以上说的是买保险的目的是让儿子拥有终身的现金流,那如果买保险的目的是给 孩子一份重大疾病保障呢?我儿子作为被保险人,一旦发生重大疾病,重大疾病 保险金是归属于被保险人的。

那一旦我出现债务风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也会受到影响,一旦因为债务退保,我 儿子的重大疾病保障也就终止了。这种情况怎么实现隔离呢?当然,也可以像上 面说的那样,通过投保人的选择和变更来实现隔离。

对于重大疾病保险来说,通常现金价值不高,一旦保险合同受到债务影响,我儿子也可以把和现金价值等价的财物交给我的债权人,从而保全这份保险合同。这也是一种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今天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往往都是多次赔付的,保险合同当中往往规定第一次重大疾病赔付后,现金价值变为0,但是保险合同还是有效的,后面还有第二次、第三次赔付。那如果投保人的债务风险发生的时候现金价值已经是0了,没有现金价值了,保单也就没有退保偿还债务的意义了,这时候投保人的债务风险就不会影响到保单了。

通过以上的例子,我们大体了解了在投保人有债务风险的情况下,保单是如何实现债务的隔离的。

有一次给某银行的理财经理讲保单的债务隔离原理的时候,还没有开始讲,一位大姐就说保障类的产品能实现债务隔离,理财类的保险不行。

持这种观点的人很多,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对债务隔离影响最大的,还是保险合同的架构。


2. 被保险人有债务风险

被保险人一旦有债务风险,被保险人的财产就会受益影响,但由于现金价值不是被保险的财产,不会受到影响,保险合同也就不会被退保。被保险人的债务风险对保单的影响不大。

只有一种情况,就是被保险的债务风险发生时,保单已经发生理赔,比如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发生债务时已经理赔了重大疾病保险金,这笔重大疾病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有可能受到影响。

但这种影响也会比较小,因为这个时候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了重大疾病,这笔钱是用来治疗疾病的,生存权是大于债权的,所以这笔钱一般也不会受到影响,除非这笔理赔款明显超出治疗需要,超出的部分才有可能受到影响。

刚才是以重大疾病保险金为例,伤残保险金、护理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情况类似。

我给我儿子投保了年金保险,有一笔伴随我儿子 终身的现金流,我儿子如果出现债务风险,这笔现金流有没有影响呢?如果债务发生时,我儿子已经以被保险人的身份领取了一部分现金流的财产,已经领取的有可能受到影响,未领取的不受影响。

现在很多年金保险都配一个万能账户,现金流并没有直接交给被保险人,而是进了万能账户。进了万能账户,现金流就再一次变成了现金价值,这时受投保人的债务影响了,不受被保险人的债务影响了。

有些万能账户被保险人不能领钱,有些万能账户被保险人可以领钱。如果被保险人可以领钱,被保险人的债务风险发生时,被保险已经领出来的钱会受到影响,

3. 受益人有债务风险

说完了被保险人的债务影响,最后再说说受益人的债务影响,这里的受益人专指身故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了,保险公司理赔的身故保险金,既不受投保人的债务影响,也不受被保险人的债务影响。因为从架构围可以看出,这笔钱的所有权是身故受益人。

那身故受益人的债务会不会影响这笔钱呢?如果受益人的债务风险发生时,被保 险人还没有身故,当然不受任何影响。这时候甚至可以通过变更受益人来规避将 来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果受益人的债务风险发生时,被保险人已经身故,但是受益人还没有领取保险金,也不受影响;但如果已经领取了保险金,有可能受影响了。

需要额外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保单都有受益人,有些保单没有指定受益人, 有些保单受益人可能丧失了受益权。这种情况下,身故保险金的主人就不是受益人了,而是被保险人,虽然被保险人已经身故,但这笔钱还是他的,是他的遗产。如果被保险人生前有债务没有偿还,遗产是可能受到影响的,属于遗产的身 故保险金也可能受到影响。

总结一下:

保险不能避债,但是可能实现债务隔离;

债务隔离的实现不是因为保险产品的类别,而是通过保险合同当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架构实现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各自的债务风险对保单的影响不同,通常投保人的债务风险对保单的影响最大。

每天分享一个知识点,总有你需要的……

保险避债的功能(人人都需要的保险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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