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怒症被撞怎么定责(追逐撞击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2020年4月1日17时41分,周某驾驶轿车在江苏省昆山市元丰路右转弯时,与右前方同向行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擦,致摩托车驾驶员梁某倒地及两车受损梁某起身随即骑摩托车驶离现场,周某认为车损未解决遂驾车紧追当日17时43分许,周某在马庄路超车截停梁某,梁某立即驾驶摩托车原路折返继续逃离,周某仍驾车紧追17时44分许,周某驾车逼近梁某并向右猛打方向盘,轿车撞击摩托车左后部,致梁某从摩托车上摔下头面部撞击地面,致颅脑严重损伤,当场死亡周某停车查看后报警称有人受伤需救治并在现场等待经认定,梁某在元丰路口的碰擦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审理中,周某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付55万余元,被害人近亲属予以谅解,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路怒症被撞怎么定责?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路怒症被撞怎么定责(追逐撞击行为如何定性)

路怒症被撞怎么定责

【案情】

2020年4月1日17时41分,周某驾驶轿车在江苏省昆山市元丰路右转弯时,与右前方同向行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擦,致摩托车驾驶员梁某倒地及两车受损。梁某起身随即骑摩托车驶离现场,周某认为车损未解决遂驾车紧追。当日17时43分许,周某在马庄路超车截停梁某,梁某立即驾驶摩托车原路折返继续逃离,周某仍驾车紧追。17时44分许,周某驾车逼近梁某并向右猛打方向盘,轿车撞击摩托车左后部,致梁某从摩托车上摔下头面部撞击地面,致颅脑严重损伤,当场死亡。周某停车查看后报警称有人受伤需救治并在现场等待。经认定,梁某在元丰路口的碰擦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审理中,周某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付55万余元,被害人近亲属予以谅解。

【分歧】

“路怒症”的周某驾车追逐撞击梁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周某明知或应知车辆追逐、撞击摩托车,会发生死亡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其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周某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撞击行为致梁某摔落地面死亡,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周某自碰擦事故发生后,驾车追逐、截停、撞击摩托车,对公共安全形成了危害和现实危险。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该案系道路交通参与人之间因偶发的交通事故引发,周某属于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犯罪前无预谋,不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其明知梁某未佩戴安全头盔,追逐碰撞可能会导致对方受伤甚至死亡的后果,仍采取了驾车逼近撞击的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摔落地面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

2.周某犯罪既遂后即停车查看被害人状况,后及时报警欲对被害人予以救治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其撞击后的表现足以反映其主观意愿上排斥被害人死亡,并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其系在激愤情绪下采取的旨在伤害他人的泄愤行为,其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相符,并产生了实害后果,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3.驾车沿路追逐并撞击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有本质区别,该案动机明确,犯罪对象特定,追逐线路不属于行人、车辆往来密集的城市快速路或主要干道,周某在追逐过程中未肆意违规驾驶,未存在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亦未放任持续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的危害后果的发生。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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