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擅长婚外情纠纷律师(支一招入局桃色仙人跳)
案 例 一
浙江小明(化名)通过聊天软件约到美女莎莎(化名)。两人见面后,“王八看绿豆”,对眼了,相约共度一夜春宵。
▲可以看出,在开始的聊天中,小李是主动方。
两天后,莎莎再次主动邀约小李。小李眉头一紧,发现事情发展方向很符合自己的预期,欣然前往。
▲第二次聊天中,莎莎主动约小李,小李也并未拒绝。
见面后,两人先是一起吃了饭,期间也喝了不少酒。小李看吃吃喝喝的也差不多了,便带着莎莎到宾馆。在房间里,两人再次发生了关系。正当小李准备和莎莎继续聊天的时候,不料莎莎开始哭了起来,说自己不是愿意的,要告其强奸。
刚才还情深意切,现在要告小李强奸,小李一脸WTF。
莎莎说自己刚刚处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清,迷迷糊糊就被小李扶着进了酒店,根本不知道怎么回事。
这时候莎莎打了一个电话,没几分钟有人来敲门了。房间里是莎莎在哭,房门外听着有几个五大三粗的男人一直在敲门。小李还没有从刚刚的震惊中反应过来,踉踉跄跄的先开了们,这种事要是闹到整个酒店都知道,也就尴尬了。
带头的男人一冲进门就开始“取证”,又拍照又摄像。
▲可能就是这种感觉吧
见此情景,跑又跑不了,打也打不过,小李只好认栽。莎莎一口咬定被强奸,说自己受到了伤害,得要补偿,不然就告小李强奸。
得,小李明白了,要钱这是。没办法,屋里还有几位大哥,大哥们手里还有刚刚录下的证据。莎莎哥哥扬言,这事儿处理不好就让小李进局子,还要把视频发给他的工作单位。
小李要面子没办法,情势所迫拿钱消灾,最终商议后给了5000,买了个事后安宁。
案 例 二
老王中年未婚,平时喜欢通过微信添加一些陌生人或者浏览一些交友网站,希望多认识异性朋友,寻求进一步发展的机会。
一天,老王在交友网页上看到一则弹窗消息,一位名叫小薇(化名)的陌生人请求添加他为好友。
从头像看,小薇清秀可人,老王甚是喜欢,就通过了小薇的好友请求。一来二去聊熟了以后,老王尝试着约对方出来见面,没想到小薇很爽快地同意了。
老王喜出望外。
两人约在了酒店见面,一见面小薇就要求老王先支付平台中介费和自己的服务费共计800元。因为是郑某之前和平台谈好的价格,郑某爽快地付了钱。
拿到钱后,开了房,小薇称先上个厕所,随后进入卫生间,并随手将门反锁。
几分钟后,有人敲房门,老王以为是酒店的服务员,没想到却是3名男子闯了进来,自称平台的工作人员,要收取安全费、车费、出台费、保证金等多笔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元。
三个男子凶神恶煞,说不给钱就告郑某意图强奸。迫于对方的言语威胁,老王通过手机向对方转了3000元,以求息事宁人。
三人收到钱后,就带着小薇离开了酒店。
警 方 调 查
据警方调查,该类型案件通常为多人作案,组成犯罪团伙,他们通过社交平台以添加好友、“招嫖”为由,再以“仙人跳”方式实施敲诈勒索。此类犯罪团伙有严密的分工,以便就近指挥成员行动。
在实施过程中,不管是否与“上钩者”发生关系,为了不激起受害人激烈抗拒而报警,他们一般不对受害人实施殴打。他们会利用受害人好面子、不敢公开的心理而采取恐吓、威胁等手段逼迫受害人就范。
一般受害人也会选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宁吃哑巴亏。
律 师 支 招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李辰君律师
一般来说,我们提到的强奸罪中,受害人多是女性,上述两个案例实际不能算作强奸,而应当认定为利用强奸为借口而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
此类案例中,受害人多为男性,他们以交友为目的认识异性,在与对方发生关系后,遭到对方背后的犯罪团伙勒索。
在这里,给大家一些处理此类事件的建议:
首先,遇到这样的情形,应当选择及时报警,让警方介入调查,而不应该碍于情面,本着大事化小的想法,中了犯罪分子的圈套。
其次,在惦记着“美事”的同时,也应当具有风险意识和证据意识。比如,保存前期的聊天记录,必要时保存通话录音。在遭遇到犯罪团伙的勒索时,也需要录音甚至录像,作为证据。
最后,有条件的话,早日让律师介入案件是最好的。在律师的指导下,有意识获取、保留重要证据,以及有效的与司法机关沟通。这样做不仅能避免被诬告“强奸”,还能辅助公安机关将犯罪团伙绳之以法。
相 关 法 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同时,本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两个案例中,无论是案例一的“哥哥”,还是案例二中的“平台维护人员”,都符合敲诈勒索的司法认定标准:侵犯被害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哥哥”、“平台维护人员”皆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上述案例显然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同时,符合2013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属于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结 语
交友、约会本是成年人你情我愿的事情,不曾想被某些犯罪团队看中,将其发展成发财之道。最后,律师认为,虽然单身现象成为了一种新的风向,成年人之间的交友也无可厚非,但还是希望大家能找到那个对的相伴终身人,即使没有找到之前,也要有一定的法律常识,保护自己。
来源:公众号「为你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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