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严惩见死不救(尊严死立法建议先)
□张传发国家卫健委近日答复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人大代表《关于加快推进尊严死立法进程的建议》称,对于尊严死立法,相关法律、医学、社会伦理学界仍存在一些争议,社会认识还不统一,目前还存在较多困难国家卫健委将继续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及社会各界意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深入研究相关工作(2月12日 北京日报客户端),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立法严惩见死不救?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立法严惩见死不救
□张传发
国家卫健委近日答复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人大代表《关于加快推进尊严死立法进程的建议》称,对于尊严死立法,相关法律、医学、社会伦理学界仍存在一些争议,社会认识还不统一,目前还存在较多困难。国家卫健委将继续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及社会各界意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深入研究相关工作。(2月12日 北京日报客户端)
尊严死立法,此建议一出,必然有争议。反对者担心子女不孝,会过早地中断治疗,而有“杀人”之嫌;赞成当然也有赞成的理由,生命后期的无效治疗,病人痛苦,多花钱,还连累子女,有些人自愿在法律的保护下适时结束生命,不延长无效的治疗。我估计,鉴于传统的孝道文化 ,“尊严死”在中国可能还有一段路程要走。
不过,社会在前进,人们的思想观念也会与时俱进。尊严死立法,建议先“定活两便”。
“定”者,就是迟早有那么一天,法律允许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尊严死”,这是基于尊重现实的“实事求是”。
“活”者,就像银行存款那样定活两便。所谓“两便”,也即,法律允许一部分人“治疗到终点”,允许“灯油耗尽”;与此同时,法律也允许一部分人自愿选择“尊严死”,尊重他们的选择。这里的“自愿选择”,首先要立遗嘱,遗嘱一定要具有法律效力;再者,在生命后期执行“尊严死”,要有其生前所指定的相关亲友在场“共同见证”,也就是说,不是随随便便让人结束生命。
“定活两便”照顾了矛盾的两方面,大路朝天各走各边。“定活两便”是一种过渡,法律相对稳定,在实践中探索完善。“定活两便”是一种“智慧”,既尊重传统,也尊重现实。其实,死亡是人生旅程中最后一个节点,其中“少一点痛苦,多一点自尊”,于己于家于民都不失为一种可供选择的个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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