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车显示事故未处理 车辆转让未办理过户登记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后
在司法实践中,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不同,责任主体的认定也不同:
一是,买卖车辆的双方虽已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但车辆未仍未交付的,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为卖方,买受人尚未取得车辆,无车辆运行支配权,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仍为出卖方或车辆所有人。
二是,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不能支配车辆运行,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由实际车主作为民事损害赔偿主体,原车主不能作为赔偿主体,但原车主在过户前未经买受人同意而退保交强险的,出卖车辆的原车主应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是,对于分期付款购车的,因为出卖方虽然在购买人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的所有权,但其却没有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和从运行中获得利益的权利,而买受人虽然不是机动车的所有权人,但其是车辆的管理人,享有机动车的运行利益,并享有运行支配权,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连环购车中,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机动车的受让人,应该理解为受让人一方,并不一定就是受让人本人,因为,如果最后一次因受让交付而取得机动车所有权的受让人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将机动车交给他人使用的,则其自己也处于对机动车没有控制权的情形下,故而,应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赔偿责任,除非该机动车受让人对损害的发生确有过错。
五是,机动车作为动产,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让的标准,交付必须是实际控制下的交付,不能是观念交付。转让,既可以有偿的买卖,也可能是无偿的如赠与、遗赠和继承等方式。
六是,对于拼装车、报废车以及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则是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参考案例如,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连环转让报废车,参与机动车转让的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观点来源于民事裁判精要与规范指导丛书,关升英主编、李芹副主编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法律出版社,第152-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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