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支持女性非婚生育(高龄妇女还有权利再要孩子吗)

是否支持女性非婚生育(高龄妇女还有权利再要孩子吗)(1)

高龄妇女还有权利再要孩子吗?

67岁,因失独而尝试试管婴儿,却在成功怀上双胞胎后遭遇产检难。张某的遭遇日前引发媒体关注,也引发社会各界的讨论。那么,这位高龄妇女怀孕生产究竟会有哪些风险?她到底有没有权利再要孩子?政府、行业、社会以及媒体在面对这一情况时各自该有哪些考量?我们特别约请有关专家从伦理、法律等视角予以深度解析。

是否支持女性非婚生育(高龄妇女还有权利再要孩子吗)(2)

孕妇对治疗方案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医生利用专业知识,帮助孕妇决策,

但不能强制或代替孕妇作出某种决策。

CFP供图

家住北京的张某是一位失独母亲,4年前她的独子在车祸中丧生。今年6月,67岁的张某在台湾地区接种试管婴儿成功。回到北京后,张某前往宝岛妇产科医院进行产检,检查出患有妊娠高血压,于是转到北京某三甲医院,医生方面建议她终止妊娠。张某认为,“孩子就是母亲的命”,不想就此放弃。但由于相关部门已向各医院通报了张某的病例,她不敢到医院进行产检,只能在家中静养。从医学伦理、法律角度看,张某的经历有很多值得探讨的话题。

高龄孕妇是否有自主决定的生育权利?

张某到北京某三甲医院就诊,医生给出的建议是终止妊娠,主要原因是孕妇患有妊娠高血压。从我国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法规来看,医生的做法无可厚非。按照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第二部分“人工授精技术规范”第三条的规定,对于“不得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禁忌证,就包含“女方子宫不具备妊娠功能或严重躯体疾病不能承受妊娠”。《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经产前诊断,“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看,医生基于产妇的身体状况,根据专业知识,出于保护产妇的目的提出终止妊娠的决策,是可以得到伦理辩护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 “有利于患者的原则”规定,“综合考虑患者病理、生理、心理及社会因素,医务人员有义务告诉患者目前可供选择的治疗手段、利弊及其所承担的风险,在患者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提出有医学指征的选择和最有利于患者的治疗方案”。

无独有偶。很多国家对试管婴儿都有严格的年龄限制,如以色列规定接受试管婴儿的最大年龄限制为45岁,澳大利亚规定试管婴儿年龄不超过52岁,原因在于“当妇女年龄增大之后,高血压妊娠、心脏病和糖尿病等可能会让怀孕面临高风险,最后得不偿失。”

因此,医生基于医学专业知识,出于维护患者身体健康的目的,做出最有利于患者的建议,是符合医学伦理的有利原则。但有利原则可能与患者的自主原则相冲突,张某就属于这种情况。自主性原则是医学伦理的基本原则。依据自主性原则,具有自主决策能力的个体拥有对自己身体自主决定的权利。尊重参与者自主性的实质是尊重个体的独特价值和自治权利。孕妇对治疗方案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医生利用专业知识,帮助孕妇决策,但不能强制或代替孕妇作出某种决策。

然而,个体自主性的实现也面临与集体利益的权衡,即“个体善”与“公共善”的权衡。有观点认为,高龄孕妇张某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是对国家医疗资源的不当占用,会让更适合生育的群体失去获得技术福利的机会。但这种论点的问题在于,如果要确保辅助生殖医疗资源的公平分配,年龄不能成为唯一的划分标准,还需要有其他标准。但这些标准如何制定,怎样制定才能符合“公平”原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世界上部分国家对因自然生殖存在困难而不得不选择“试管婴儿”的夫妻有医疗补贴,或者纳入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由于财政补贴有限,这些国家对妇女年龄有严格限制。比如英国,根据NICE(英国国家卫生和临床技术优化研究所)的规定,可以免费提供符合条件的40岁以下妇女三轮IVF(体外受精技术),40岁~42岁妇女一轮IVF。对于超出年龄限制的妇女,NICE支持其自费接种试管婴儿。换言之,如果医疗服务的获取是“私人自费的”,那么对年龄就不存在限制和干预。而张某是在台湾自费接种试管婴儿,因而不存在“占用公共医疗资源”的问题。不过,虽然张某的产检和生育是否使用了国家医疗保险尚且不得而知,但按照张某“孩子就是我的命”的心理推断,如果要求其自行承担生产前后的所有费用,她应当不会因此而放弃生育权。

高龄父母能否尽到照料孩子的职责?

近年来,高龄产妇数量逐年增加。根据《美国国家重要数据报告》,1997年,美国仅有144名超过50岁的妇女生育,但到2016年,有786名超过50岁的妇女生育。内分泌生殖专家Anne Steiner将超过50岁的生育妇女与年轻母亲进行对比发现,年龄较大的妇女并没有因为压力的增加以及身体机能的下降而“降低作为父母的能力”,大部分超过50岁的生育妇女在照顾子女上与年轻妇女无异。

有观点认为,如果让年龄较大的妇女生育,将会对出生的孩子带来不良影响,如无法陪同孩子玩耍或照料年幼的婴儿。然而,随着医疗技术的发达,很多地区公民的平均寿命已经超过80岁,高龄生育孩子未必就不能尽到照料孩子的责任。在当今我国社会,很多年轻父母就是将出生的婴幼儿交由祖父母照料。因而,以张某65岁无法照料婴儿为由反对其生育显然无法成立。更何况,孩子也是社会一员,不能因为其父母年纪大了,需要社会承担责任时,社会就缺位。

失独家庭的需求怎样才能得到满足?

高龄孕妇张某的经历反映的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当前我国医患关系间存在“不信任”的问题。伴随我国经济的发展、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患者对医疗卫生服务的要求提高,且趋于多样化。同时,医疗卫生行业问题频发,医患矛盾尖锐,导致医患双方缺乏信任。张某患有妊娠高血压依然坚持生育,对医生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也在无形中给医护人员增加了压力。迫于压力,医护人员不得不寻求更保险的诊疗手段。但如果一味采取自我保护的方式,则更容易引发患者误解,形成不良循环。而媒体尤其是一些自媒体如果持有主观偏见,对纠纷做失实报道,引发社会对医生的仇视,也会加剧公众对于医生和医院的“不信任”。

“张某事件”也凸显出失独家庭的扶助问题。在中国传统的文化观念中,子女是老年人的精神寄托。尤其是对于独生子女家庭来说,唯一的孩子失去后,对父母来说则面临着经济层面和精神层面的双重打击。张某儿子成年后死亡(34岁),父母年龄较大,虽然失去生育能力,但是在“收养原则上年龄限制到65岁,而张某想要收养的话,需要登记等待。张某之后和丈夫到云南、河北等地联系孤儿院,都因条件不合适不得不放弃”,最终67岁的张某只能借助辅助生殖技术来完成生育愿望。

从制度建设角度看,国家需立法,为失独家庭提供制度保障,并建立多元化筹资的专项基金,实施“失独家庭扶助计划”,减轻失独家庭在养老方面的负担。目前,我国2013年颁布的《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北京市将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至每月340元。除扶助制度外,还应该采取其他方式,如放宽失独家庭领养孩子的条件,组织专业人员定期提供心理救助等。失独家庭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在我国将长期存在,如何规避或减少“张某事件”的发生,需要社会各界加大对“失独家庭”的关注与帮助。

文/本文由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系(筹)专家

集体讨论达成共识。由李晓洁执笔完成。

编辑/管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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