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减免标准(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温情)
蒋长顺 王静雯
承办检察官向区法院、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检察院成功促成一起行政罚款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刘某与行政机关就缴纳行政罚款达成共识,刘某感激不已,在和解书上签了字。
时间追溯到2016年9月,刘某开设了一家电镀作坊,在未办理工商登记、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便投入生产、经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在行政执法中,对该电镀厂排出的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经监测发现,废水中六价铬、锌浓度值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所规定的47.4倍、52.5倍。
“刘某将未经处理的电镀废水排放到流动的河道,不仅侵害了公共利益,甚至还可能引发多种疾病,造成不可逆的损伤。因此,我们在2017年6月向刘某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据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介绍,刘某在缴纳了1.3万元罚款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全部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该局遂依法向刘某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可指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刘某仍未自觉缴纳剩余罚款,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茅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加处罚款4.7万余元。2018年4月,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罚款最终累计达到9.4万余元。
收到法院裁定书后,刘某顿时慌了心神,与此同时,他的银行账户也被法院冻结。2022年1月,茅箭区检察院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活动中,对法院所有存在行政争议的案件案卷及执行情况进行查看和了解,并就部分没有执行到位的案件询问当事人,刘某案便是其中之一。当刘某得知检察机关有化解行政争议的职能后,立即向该院提出了申请。
受理申请后,茅箭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开展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工作,数次当面听取刘某意见、核实案件细节,与行政执法机关、法院承办人会见磋商,就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等进行深入交流。检察机关最终查明,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规范、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恰当,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也并无不当。
但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何军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到,收到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刘某及时采取了关停电镀厂等补救措施,危害环境的状况已得到有效遏制。同时,由于刘某的母亲有病在身,医疗开销较大,失去经济来源的刘某借了很多外债,好不容易才在2021年12月缴清了罚款本金。“检察官,厂子确实污染了环境,罚款我认,但是加罚的这4万多元,我是真拿不出来了。”刘某向何军坦诚。
综合所有调查核实到的情况,何军及其办案小组分析认为,刘某的情况符合行政强制法中“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情形。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适当减轻对刘某的处罚。
为了促使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办案小组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多次进行交流,听取行政机关意见。经了解,行政机关也有和解意向,但对于能否作出减免加处罚款决定存在顾虑。
据此,在当事双方均有和解意向的情况下,3月11日,茅箭区检察院坚持客观公正、适度参与的原则,邀请两位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对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与刘某行政非诉执行争议一案举行公开听证会。
“生存不易,刘某之前已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并能主动分多次缴清罚款本金,认错态度积极,我们同意在合法范围内为其免除加罚罚款。”经过听证,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准确,但刘某确实存在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履行全部处罚的情况,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合情合理地给予减免,这样更能体现处罚的法律效果与司法温暖的社会效果。
“感谢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并积极参与化解行政争议,不仅让行政处罚得以有效执行,也彻底化解了我们与刘某的矛盾,取得共赢效果。”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参会代表听取上述意见后,同意依法减免加处的罚款。
刘某也当场表示,已经认识到错误,非常感谢检察院搭建平台,让他有机会与行政机关和解,从而减免了加处罚款,也让他深刻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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