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宪会议通过什么原则(制宪会议不是最好的)
1787年9月中旬,已经召开近四个月的美国制宪会议接近尾声,在大会的安排下,由威廉·塞缪尔·约翰逊(康涅狄格)、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纽约)、古弗尼尔·莫里斯(宾夕法尼亚)、詹姆斯·麦迪逊(弗吉尼亚)和鲁弗斯·金(马塞诸塞)等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将宪法初稿整理成最终文稿,而据麦迪逊后来的声明,这项工作主要是由宾夕法尼亚代表古弗尼尔.莫里斯来完成。(关于1787年宪法初稿的产生过程,请阅读《制宪会议:争吵不休美代表摸石头过河,互相妥协莫里斯执笔新宪法》)
在宪法的最终稿中,莫里斯将细节委员会所准备的初稿中的23个宪法条款缩减为7个,使得宪法文本的内容更加清晰以便于理解。而相比之杰裴逊的《独立宣言》,莫里斯的宪法并不追求用词上语言优美,这是因为《独立宣言》主要阐述的是一些根本性的原则,目的是刺激民众内心深处对自由的渴望,所以要用词语来修饰;而《1787年宪法》则是将《独立宣言》阐述的的原则具体化、付诸实践的政治架构,要让民众能够从中体会到与自己的切身利益相关,所以要用大部分人都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表述出来。
美国《1787年宪法》的执笔人:古弗尼尔.莫里斯
值得一提的是,在宪法的序言中,莫里斯将宪法初稿中的“我们新罕布什尔州、马萨诸塞州、.....(大西洋沿岸自北向南各州依次列举)的人民”修改成了“我们联邦人民”。我们不知道莫里斯做这样的修改用意是什么?也许是故意为之、也许是无意为之、也许仅仅是为了用词简洁,因为从表面看来,这样的修改似乎并没有改变本意,仅仅是表达方式不同而已。但实际上莫里斯的修改却将美利坚合众国这个联邦国家以州为主体变成了以人民为主体,也就是说新建立的联邦政府将直接通过美国人民而不是通过各州来行使国家权力,无形中削弱了各州的主权,这就与宪法初稿中的含义有着本质的区别。
美国独立之初的十三州(黄色部分)
如果说杰裴逊在起草《独立宣言》的时候将自由主义思想隐藏在内,那么莫里斯就是将麦迪逊等人在辩论中没有得到的国家主义思想偷偷地放进了宪法文稿中,所以说这是美国历史上一次最为重大的修改,而且这个修改还是莫里斯一个人在不声不响中偷偷完成的,以至于在当时所有的反对者都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当然莫里斯更没有想到的是,他这个有意或者是无意的修改,在80多年后的一次判决中让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维护国家的统一找到了依据。在1869年的德克萨斯怀特案中,最高法院对内战中的德克萨斯政府脱离联邦的行为作出了无效的判决,认为在序言中的“我们联邦人民”指的是联邦的所有公民,不是指联邦中某个州的公民。因此一个州要脱离联邦就必须要得到其它所有州的允许,而不是仅凭本州公民的表决就可以作出决定。
得克萨斯州在美国的位置
是的,这个世界就是这么奇妙,专心追求的目标很难达到,一个不经意的改动却改变了结果,甚至最终影响到了整个国家的发展。但无论如何,经过代表们长达四个月的辩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终于在1787年的夏天诞生,宪法的制定者们在当时并不知道他们做的事对于整个人类来说有多大的影响,但他们所作出的贡献却是任何人都无法比拟的。
这是一群伟大的人物,他们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但我们不得不重点提起他们之中的一个人,这个人在整个大会中似乎没起到多大的作用,并且在许多时候都是以反对者的姿态出现,这个人就是已经81岁的富兰克林,也是参加会议的代表中年龄最大的一个人。
美国《1787年宪法》原稿
其时的富兰克林体弱多病,是坐在椅子上被抬进会场的,并且他在大会中的发言都是由同样来自宾夕法尼亚的代表詹姆斯.威尔逊代替。在会议中的大多数时候,富兰克林都呈现出一种老人的顽固和不着边际,比如坚持未来的联邦政府应该采取宾夕法尼亚式的一院制议会、所有联邦政府的工作人员都应该是义务工作,不应该领取任何薪水等等。而所有的代表们都因为他有着仅次于华盛顿的极高声望,因此对他的建议不做任何反对,也不用投票表决的方式来否定他的建议,只是默契的采用一种听而不见的方式。
这画面是不是很熟悉?就好比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对待年老糊涂的长辈一样:尊重但不予采纳他的意见。这不是一种漠视,更不是不屑一顾,所有的代表都认为富兰克林是这个房间里最为睿智的人,因此他们采用了这种特有的方式来保护这位年高任性的老人。
本杰明.富兰克林
但在会议的最后一天,富兰克林没有辜负大家对他的保护与爱戴、也没有辜负他的声望,通过詹姆斯.威尔逊转达了他在大会中的最后一次讲话:
“我承认,我现在并不完全认可这部宪法,但是不确定自己是不是永远都不认可它。我活了很久,也有过许多次这样的经历,由于有了更好的信息或更详细的考虑,我在重要的问题上改变了自己最初的主意。我曾经认为自己是对的,但随着年龄越来越大,也越来越尊重别人的判断........。”
“基于这些感触,我同意这部宪法,也接受它的缺点.........。因为我不指望能有比这更好的结果了,而且我也不敢说它不是最好的。”
美国宪法中制定的三权分立制度
是的,这不是一部完美的宪法,但它最终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两百年后的今天,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它不是最好的,但没有比它更好的了。
这是一部伟大的宪法,但它的内容是如此的少,只有简短的序言和7个条款,翻译过来只有6千多个字。在这部宪法中,也没有什么太过详细的具体内容,只是在三权分立之下的各个部门以及联邦和地方之间的权力划分和约束。
序言:简短的介绍为了建立一个完美的美利坚合众国,保障自己和子孙后代的自由与幸福,所有联邦人民特此制定和通过了这部宪法。
第一条:共十款,规定了参、众议院的划分和代表名额的分配以及产生方式,规定了议会的权利和义务、议事方式等。
第二条:共四款,规定了总统的选举条件和选举方式,以及权利和义务,违反宪法时的罢免方式。
第三条:共三款,规定了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共四款,规定了联邦和州之间、各州之间的关系,以及新加入州的条件。
第五条:规定修改宪法的条件。
第六条:规定了本宪法的权力和适用范围。
第七条:规定宪法在经过至少九个州的议会批准后即生效。
(本文为美国历史连载文章,虽然制宪会议制定了一部新宪法,但能否得到各州的批准还尚未可知?敬请关注本账号,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进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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