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内容(日照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 郑玥

10月10日,日照市新闻办举行《日照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内容(日照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正式实施)(1)

《日照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并于9月30日印发,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进一步交汇融合,各类数据迅猛增长,亟需对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进行制度规范。在出台《办法》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落实国家、省工作部署的需要。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公共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基础之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性、战略性资源,因此,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成为新时代大数据发展的工作要求。近年来,国家、省对相关工作进行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安排。2022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提出,要加强数据汇聚融合、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动。2021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提出要依法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数据资源。

(二)确保公共数据管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需要。近年来,日照市积极谋划布局,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截至2022年10月初,日照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编制公共数据目录7580个,归集公共数据77亿条;日照市公共数据开放网已面向公众开放数据集5244个、数据量达1亿多条。这些现实情况,亟需出台具有本地特色的公共数据管理制度对过往的有效做法和取得的经验进行提炼固化,通过健全制度进一步规范日照市公共数据管理,充分挖掘和释放公共数据资源价值。

(三)推动数字日照建设提速增效的需要。近年来,日照市以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为主线,着力建设数字政府,积极构建数字社会,打通数字惠民“最后一公里”,在全省率先实现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省级试点全覆盖;建成日照城市大脑,打造各类场景300余个,基本实现城市治理“一网统管”;建成“无证明城市”,推出281个“减证办”事项和5266个“免证办”事项;争创省级以上试点(示范)40余项,“义务教育无证明入学”“婚育服务‘全照办’”“智慧省运”等场景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这也对日照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提出许多新的任务和要求,通过《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助力打造大数据创新应用,赋能推进高效能治理、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

二、出台过程

市大数据发展局认真学习省内外相关政策文件,广泛查阅资料,邀请业内专家学者深入研究讨论,结合日照市实际,形成了《办法》初稿,先后征求全市60余个机关、企事业单位意见,征求社会公众、省级主管部门和行业领域专家意见建议。此后,在认真吸收各方反馈的基础上,送17个部门单位完成会签,并请市司法局对《办法》进行了全面合法性审查。之后,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基本定义与原则。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公共数据的定义、市(县)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职责分工等。

二是明确公共数据处理活动要求。规定了公共数据要依法采集、统一目录管理、及时汇聚、保障质量;明确了共享数据的分类、申请条件和申请流程,开放数据的分类方式、平台管理、重点和优先开放领域,以及推动数据开发利用的相关措施。

三是明确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要求。规定了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护制度等方面的安全保护要求和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资金保障等方面的措施。例如公共数据汇聚、治理、共享、开放、应用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区)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数据标准实施、数据共享开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是明确职责责任。规定了公共数据管理和服务机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公共数据处理及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职责责任,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情形及处理措施进行了明确。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2020年初,日照市出台《日照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日政办字〔2020〕2号),推动了日照市政务数据管理规范化运行。在此次《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充分总结前期制度在试行、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吸取社会各方对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对一些制度进行了重点调整,主要有:

一是拓展了公共数据的范围。《办法》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政务部门拓展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为各类数据的有效汇聚、共享应用打下基础。

二是建立健全数据质量保障机制。随着大数据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在数据的汇聚、应用等过程中,也出现了数据碎片化、核心字段缺失、更新不及时等问题,难以满足应用需求。《办法》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开展公共数据治理工作方面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三是进一步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和利用。为推动公共数据安全有序开放,结合上位法规定和日照市工作实践,推动开放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确定优先开放的领域;同时,明确利用合法获取的公共数据开发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可以按照规定进行交易,有关财产权益依法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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