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入职表算是劳动合同吗(入职登记表不等于劳动合同)

齐鲁网济南8月31日讯员工入职登记表和劳动合同,具备一样的法律效力吗?签了入职登记表,没签劳动合同,员工离职时能否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近日,济南中院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支持了员工的法律诉请,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公司入职表算是劳动合同吗?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入职表算是劳动合同吗(入职登记表不等于劳动合同)

公司入职表算是劳动合同吗

齐鲁网济南8月31日讯员工入职登记表和劳动合同,具备一样的法律效力吗?签了入职登记表,没签劳动合同,员工离职时能否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近日,济南中院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支持了员工的法律诉请,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原来,员工入职登记表和劳动合同二者并非一回事。员工入职登记表,系劳动者入职,为方便用人单位准确掌握员工的基本信息、履行入职登记手续所填写的文件,签订后一般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劳动者无法持有。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就岗位、期限、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合意。二者在书写本质上并不相同,入职登记表既不是劳动合同,也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2016年5月,济南市民王某入职山东某经贸公司,从事销售岗。公司向王某承诺“好好干,月工资会非常可观”。可王某工作了半年,发现自己月均工资只有2000多一点,而且公司在这半年中并未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更想不到的是,公司甚至仅要求王某入职时填写了一份《入职登记表》,此后便再也没有通知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11月,公司开始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又过了3个月,王某认为公司不仅不能按时发放工资,更迟迟不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己权益无法保障,找不到工作的“归属感”,遂办理离职。当王某向公司提及自己的社会保险补缴问题时,被公司拒绝。

王某遂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尚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未依法缴纳社保等经济补偿金。

案件审理期间,公司拿出王某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称登记表上面有王某自行填写的个人相关信息和公司同意录用的批注,实际上该表就是当初双方签订的简易版的“劳动合同”,故公司不存在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从而无需向王某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法院对公司提交的王某手写的入职登记表进行审查,发现王某所填写的入职登记表仅载明了王某个人的身份信息、工作经验、教育经历、家庭成员等情况,对于合同期限、工作岗位、报酬构成、工作时间等劳动合同必备的要件未予载明,该入职登记表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均不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不能反映出双方达成劳动合同的合意。法院最终酌定判决被告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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