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提取公积金几天到账(公积金提取还有截止时间)
住房公积金相当于职工为自身的住房消费作储蓄。虽然平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像银行存款那样自由支取,但在购房时可在政策规定的频率及限额内,等同存款一样支取使用。
但是,公积金提取是有时效限制的,你知道么?
真的吗?真的吗?
先说一个案例:
王女士今年50多岁,与丈夫两人在同一家单位上班,其间单位一直在为两人缴纳住房公积金。
2014年12月王女士准备买房。
当时打电话咨询时,得知提取住房公积金不仅需要购房合同,还需要契税发票等材料,但当时王女士手上只有购房合同,所以就打算等材料齐全时再去办理住房公积金。
直到2016年8月,随着房子契税发票到手,王女士购房的各种税务发票才陆续办理好,当她拿着这些材料去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却被工作人员拒绝了。
工作人员说选择一次性付清购房款方式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在购房合同签定一年内,超过时间就不能办理。王女士傻眼了,“当时要办理说材料不全,如今等我材料齐全了又说过了办理时间。我到底还能不能提取出住房公积金了?”
借这个案例来跟大家讲讲公积金提取时效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提取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效规定,可以分三种情况:
情况1:可随时提取的情况
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户口迁出本市及非本市户口职工调离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国或者出境定居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不受时间限制,可以随时提取。
情况2:两年后提取的情况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辞退、自动辞职,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两年后提取。
情况3:一年内提取的情况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清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或房租占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应在行为发生后,一年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具体到买房的问题上,这个一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呢?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根据房子本身的不同有不同的规定。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合作建房、危改回迁房、集资建房的:截止售房单位最后开具的付款凭证(税务发票、税务收据或者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统一票据)所载明的时间。
2、购买私产住房的:截止到《房屋契税证》所载明的时间。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在截止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时间。
4、大修自住住房的:截止到房屋鉴定证明所载明的时间。
5、提前还清住房贷款的:截止到银行出具的最后一次贷款清偿凭证所载明的时间。
那么王女士的公积金还能不能提取呢?
首先,住房公积金货款申请时间并不是以购房合同签定的时间为准,而是以购房契税发票上的时间为准。王女士契税发票上的时间如果是2016年8月,那王女士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货款时间还未过期。
所以王女士的住房公积金货款是可以办理的,办理时王女士需要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在正常工作日办理就行。也就是说,工作人员的解释是不正确的,王女士可以指出错误并要求对方为其办理公积金提取。
最后,虽然王女士的案例是有惊无险,但是还是劝大家在办理公积金提取时一定要留个心眼,不要过期之后才知道后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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