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头息怎么处理(如何应对砍头息)
在民间借贷和网络小贷产品里面,砍头息一直是屡禁不止的,并形成了网贷的潜规则,虽然监管多次明令禁止,但经过包装的“砍头息”依旧存在于市场。在现在的小贷行业中,砍头子被包装成了咨询费、快速手续费、加速审核费等其他项目。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黄胜军律师解析。
【如何应对“砍头息”?】
一、如何处理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
在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况下,绝大部分出借人在提起诉讼时都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本金,而借款人通常以预先扣除利息是违法行为为由拒绝支付全部利息。预先扣除利息仅就减少借款本金部分无效而不影响借款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这两种主张都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本金时扣除利息的,正确的处理方法,一是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如借款10万元,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1万元,实际交付给借款人9万元,那么,借款人只需返还9万元,而不是返还10万元;二是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借款人只需按照9万元的本金、年利率12%计付利息,而不按照10万元计付利息。
二、借款人自愿承受预先扣除利息怎么处理?
借款人是在缺钱的情况下才向出借人借款的,有的甚至非常着急求助于出借人,所以在借款发生时都自愿接受预先扣除利息。借款人自愿接受预先扣除利息,届时偿还了本息,双方没有产生纠纷,法院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于是,法律禁止预先扣除利息的规定,除了在法院审理中发挥作用外,也就别无其他方法予以制止了。
由此可见,预先扣除利息不是现实风险,而是诉讼中的法律风险。这是预先扣除利息依然流行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原因,特别是以民间借贷为业的个人和组织,预先扣除利息也就习以为常了。
三、预先扣除利息不损失借款人利益如何处理?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有可能会出现这么一种情况: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协商借贷时,出借人提出两种利息支付方法供借款人选择,即预先扣除利息的利率低一些(如年利率12%),如果正常付息利率就要高一些(如年利率18%),借款人经考虑后,认为按按照年利率12%预先扣除利息更加合算,便选择了预先扣除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并不损失借款人利益,因而不宜适用《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进行处理,理由:
一是由于借款人在两个方案中选择对其有利的一种方案预先扣除就成为利息先后支付的不同方式的选择;
二是借款人选择按照年利率12%预先扣除利息方式,比选择支付年利率18%的利息更加合算,所以不存在出借人故意损害借款人利益的情况;
三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因此,不宜“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进行处理,而应当按照约定数额判决偿还本金。
黄胜军律师普法:
【应对"砍头息"的法律依据】
一、《合同法》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第六条: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 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业务部主任,济南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多次为被告人无罪辩护成功,开辟跨学科辩护先河,利用民、刑交叉处理技巧处理刑事问题,深得被告人及法官的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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