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网保护个人信息(转发这些小)
不是想存就能存、想转就能转。
在微信上,经常有人发小视频,有的是孩子嬉戏的,有的是生活小窍门,有的是新闻报道,这些小视频向其他人传播了欢乐和知识,是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
一些小视频可以增进交流
但是有一些人发的小视频却不是这样,不仅会引起他人不适,还触犯了法律。
一顿早餐换来十天拘留无锡一家单位的技术人员马先生,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才刚出生。有一天,他出于好奇在手机内存储了3段恐怖分子杀人视频,场面血腥暴力。
今年6月15日,为了攒一顿早餐钱,他在微信群中发言称“砍头等重口视频,有偿提供,想看加好友”,随后以收取2元红包的形式,将视频分别发送给6人,共获利12元。
马某表示,由于对相关法律不了解,现在后悔不已。
目前,依据反恐法第八十条第二款,马某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十日。
什么是暴恐音视频?
“暴恐音视频”是指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具体包括:
(一)含有煽动“圣战”等宗教极端思想,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
(二)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
(三)含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
(四)其他涉及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内容的音视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属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暴恐音视频”,不仅传播是违法的,持有也是违法的。
看了太多小视频,怕犯法近日,江苏南京共青团路派出所来了个90后小伙小李,他称自己这几个月买了一百多部淫秽视频,要举报卖淫秽视频的上家。
原来,小李4月份被拉入一个贩卖淫秽视频的微信群。“从4月份开始陆陆续续买了一些,大概买了100多部吧,一起大概四五百元钱。”
3个月过去了,小李看见了一些关于传播淫秽被抓的新闻报道,他慌了。“我害怕自己也触犯了法律,然后就主动来报警了。”
小李共购买了121部视频,一共付款535.5元
根据小李提供的信息,7月12日,警方在福建将长期卖给他视频的陈某抓获。
这个陈某是一名长期在家务农人员,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加入了一个微信群,在群里他发现有很多人都在转卖淫秽视频,他就也产生了以此牟利的想法。陈某先是从上家处购买,随后自己拉人入群卖出。从2017年初开始,陈某通过贩卖淫秽视频共获利两万多元。
目前,陈某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而小李由于没有转卖行为,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暂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很多人认为自己只不过是随手转发,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但是根据《刑法》,不管是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都是违法的。
望广大网民恪守有关法律法规,文明上网、依法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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