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盘踞舞厅收取舞女)
10月23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贺某筠等9名被告人抢劫、敲诈勒索罪一案公开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筠带领丁某华(另案处理)、“美美”、“小詹”在西安市莲湖区“万紫千红”、“美丽人生”等舞厅陪舞,丁某华等人的收入部分交给贺某筠。贺某筠与其丈夫侍某为确保该项收入,安排团伙成员在外围观察,排斥其他外地聋哑女性在这些舞厅陪舞,并多次纠集被告人邸某明(聋哑人)、李某(聋哑人)、高某、侯某(聋哑人)、郭某健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向在舞厅陪舞的聋哑女性收取“保护费”,有组织地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犯罪活动。被告人唐某强明知贺某筠收取保护费,仍为其出谋划策,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共同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犯罪活动。
被告人贺某筠、侍某在该恶势力团伙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该犯罪团伙的纠集者。被告人唐某强为贺某筠、侍某的违法犯罪活动出谋划策、提供帮助;被告人邸某明、郭某丽、李某、侯某、高某、郭某建明知贺某筠、侍某犯罪行为,仍按照该二人的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均系恶势力团伙成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筠等8人恶势力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贺某筠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该团伙中贺某筠等6人为聋哑人,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健等其他团伙成员也分别存在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莲湖区法院以被告人贺某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侍某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4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
该案审理过程中,莲湖区法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聘请手语翻译,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文/图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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