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规定诉讼时效(什么是诉讼时效)
作者 clerance-z
当事人咨询很多都涉及到此问题,这也是律师在办案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之一,所以将这个问题作为第一个内容进行分享。
诉讼时效,在法律上指权利人能行使权利,却怠于行使权利持续法律规定的时间,产生权利消灭或效力减损的法律后果,这样的一种时间对权利的限制就叫时效。时效是对民事权利的限制,打个比方,小明欠小红100万,小明不还钱,小红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去法院起诉,要求小明还钱,如果时效经过了,小红的诉讼请求可能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小明向法庭提出小红的债权已经经过了诉讼时效)。
法律希望权利人积极的去行使权利,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眠的人。时间过长也不利于法院审理案件,更不利于法律对权利的保护。
虽然诉讼时效经过才去法院诉讼,法院依法会受理案件,法院不得以案件诉讼时效经过拒绝受理,因为诉讼时效经过与否,是要法院审理后才能确认,而且这需要被告主动向法庭提出诉讼时效已经经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就是指如果小红起诉到法院要求小明还钱,这时诉讼时效已经过了,小明需要在一审时主动向法院提出来,不然法院审理不会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小明向法庭提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经过审理后确实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会根据诉讼时候经过判决驳回小红的诉讼请求。所以上面的列子说如果诉讼时效过了小红的诉讼请求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需要小明向法院提出来诉讼时效已经过,不然小红还是会胜诉。虽然在诉讼时效经过的案件中不鼓励被告援引诉讼时效制度,但这是被告的一项权利,被告完全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最多的可能是受到道德上谴责。由于债权人法律知识的缺乏,会超过了诉讼时效才进行起诉,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19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能因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不予立案,也不能主动向被告提示引用诉讼时效来进行抗辩,更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外在现阶段《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都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民法通则》规定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民法总则》规定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是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还是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2018年7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回应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全部条文就只有五条。
1、 《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才开始计算的,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2、《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施行之日诉讼时效还没有满两年的,可以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3、《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施行前诉讼时效已经满两年的,适用原来两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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